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於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朗屏邨特別業主大會前,涉於場外拒應女警要求出示身份證,經審訊被判「阻差辦公罪」罪成,監禁5天,早前上訴遭駁回。他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案件今(28日)在高等法院審理。陳朗昇一方指,《警隊條例》第54條只賦予警員截停市民的權力,要求出示身份證仍須另有法例授權,認為法律爭議值得終院審理;答辯方則反駁此解讀是「改寫」、「架空」條文。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陳辭押後頒下裁決。

上訴人陳朗昇(案發時41歲)早前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處理陳上訴的原審法官王詩麗在判辭提到,根據涉案女警的供辭,情報顯示案發當日有人鼓吹到場舉牌等,認為查閱陳的身份證屬「合情合理」;唯陳言論粗魯並具挑釁性,蓄意阻撓女警執行職務。

上訴方代表律師關文謂今日在庭上主張,《警隊條例》第54(1)條只賦予警員截停市民的輔助權力,並無獨立授權要求出示身份證。警員在截停市民時,仍須符合《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等其它法例的條件才可要求出示身份證。他認為此法律詮釋有可爭辯之處。

原本《警隊條例》54條只賦權警員截停而無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公安條例》及《入境條例》則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卻無賦權截停,1992年修例後將兩者連結,令《警隊條例》54條賦權警員截停以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關文謂指,法庭在1992年修訂《警隊條例》並非為降低查證門檻,讓警員單憑「可疑」便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條文沒有逐一列明其它授權法例,是為免日後每新增一項查證權力,都要修改《警隊條例》。按此理解,警方不能只因認為陳朗昇「可疑」,便要求它出示身份證,仍須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

律政司一方則指,條文並無上訴方所說的限制,批評其解讀並非詮釋法律,而是「僭建」條文,企圖「改寫」、「架空」《警隊條例》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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