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患有自閉症及專注力不足過動症的學生,被指2022年在深水埗街頭拉扯或屈曲5支「五星旗」及區旗旗桿,被裁定一項「侮辱國旗」及兩項「侮辱區」旗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日(4日)於終審法院審理,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
控罪指上訴人黃俊樂(現年21歲,報稱學生)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及基隆街交界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五星旗」的方式侮辱1支「「五星旗」;以及同日在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支及3支區旗。
上訴方指出,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具備犯罪意圖。在原審時,辯方雖未以自閉症作為主要抗辯理由,但已呈交醫療報告;被告曾出庭作供,解釋案發當日在旗桿密集包圍下感到「個心唔舒服」,旗幟顏色刺激了他,所以損毀旗桿,無意侮辱「五星旗」或區旗;若當時是被曼聯或利物浦等其它紅色旗幟包圍,相信亦會做出相同行為。
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李志豪在裁決中,只用一句「本席沒忽略被告所呈上醫療記錄指他患有自閉症、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等事項」帶過,直接否定被告及辯方證人證供,沒有分析被告的症狀究竟有否或如何影響其犯罪意圖。
另外,律政司主張控「侮辱國旗」屬「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罪行,須證明被告具侮辱貶損意圖;「侮辱區旗罪」則僅屬「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罪行,證明行為屬「魯莽」(reckless)即已足夠。
上訴方反駁指,兩條法例立法原意均為維護國家及地區尊嚴,立法機關絕不可能就性質相類的控罪訂立兩種不同意圖門檻,邏輯站不住腳。上訴方又指,1997年版《國旗與國徽條例》及《區旗與區徽條例》的中文均為「故意」,英文同為「wilfully」;政府於2021年10月修訂前者,將英文改為「intentionally」,案發後一年修訂區旗條例英文版時亦同樣改為「intentionally」,可見兩罪均要求證明特定意圖。
黃俊樂於2023年6月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並申請呈交由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及職業治療師撰寫的3份新專家報告。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去年3月拒絕接納新報告並駁回上訴。上訴方指出,3份專家報告與原審傳召的秦醫生證供並無矛盾,高院拒絕接納屬犯錯。
律政司稱案發時被告精神穩定
控方反駁稱,患自閉症不等於可豁免被定罪,要視乎病情嚴重程度;並引述原審辯方醫生於2022年撰寫的報告指,被告持續覆診一年,案發時精神狀況穩定,受藥物或精神紊亂影響的機會不大;上訴方想呈交的3份報告於2024年撰寫,與案發時間點不符。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控方,如果被告犯案與旗幟種類無關,會否仍具「侮辱意圖」。控方回應稱,被告無意識到眼前何物則不具意圖,但被告案發前曾在家中窗外看見旗幟,所以定罪妥當。
本案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楊偉廉爵士組成的5人合議庭審理,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FACC 3/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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