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訂明在《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文件指,《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若某宗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或某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則《港區國安法》以及《國安條例》等本地法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規定,均適用於有關案件和罪行。
政府認為,若某宗案件所涉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或《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但該案件的「事實情況」顯示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該案件便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關罪行則應當用《國安條例》下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來處理。
文件中建議,新增兩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其一是如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其二是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的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將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修例建議。政府表示,在聽取立法會意見後,將儘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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