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原定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但因當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生效已經兩天,新安排下未獲減刑,需延至最遲明年11月刑滿。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今(22日)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

聆訊主審法官為李運騰,申請人馬俊文則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

關文渭透露,馬俊文2020年11月24日在塘福懲教所服刑,並在今年2月24日獲告知,可於3月25日提早獲釋。但馬在今年3月23日,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當日,被口頭告知「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無申訴」。不過,馬當時不知他被拒提早釋放原因。

關又指,馬沒有收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撮要,便被要求簽署表示收到文件及沒有任何申訴,並被限定於3月25日早上前需提交書面申述。到馬25日提交反對懲教署不提早釋放的書面申述時,仍然未知悉署方不批准釋放的原因。

提交申述後,沒有獲署方回覆,懲教署署長在3小時內已決定,不轉介馬的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認為上述過程涉及程序不公。

質疑懲教監督無說明理由

官指雙方有不同版本的事件經過陳述,申請方獲准傳召懲教署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出庭接受盤問。

盧承認在3月23日,口頭告知馬不批准他提早釋放的原因,並講述考慮撮要,稱評審委員會考慮了其獄中行為、更新進度、心理評估後,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亦表示馬可在兩日內提交書面申述。但是關質疑當時盧只說「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並指盧的紀錄與對法庭的誓章有出入,質疑盧在誓章「加鹽加醋」;但是盧否認。

盧稱,3月23日馬得知不能提早獲釋後,情緒低落,被送院觀察。盧並承認,沒有在馬俊文寫書面申述時,要求上級將委員會建議的撮要轉交他,亦沒有考慮過要特意為馬索取文件,供稱3月25日下午1時許,從上司手中收到評審委員會中文版考慮撮要後,才送文件給馬。

23條立法後 國安犯難因「行為良好」減刑

馬俊文被指於2020年8月至11月期間,叫「光時」口號及展示標語,公開宣揚「港獨」,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其後上訴,上訴庭減刑至5年。

《監獄規則》原本訂明,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的囚犯,可以因為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減刑不超過實際刑期連同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但是「23條」立法後政府修訂《監獄規則》,囚犯如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而且不論相關囚犯的刑罰是有關條款生效前或後判處的。有關決定將每年覆核一次。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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