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經過73日審訊以及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後,法官張慧玲今日(16日)開始引導陪審團,她提醒陪審團要謹慎處理本案3名認罪被告的證供,指他們有明顯誘因為求減刑而剪裁證供,甚至作假證供。

法官張慧玲今日開庭時簡述案情,指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認罪的被告和其他人策劃在12月8日將兩個炸彈放置在軒尼詩道,配合槍手對付現場的警員。她指陪審團要考慮被告是否12月8日行動的串謀者,他們是否有意圖加入協議在遊行使用炸彈和槍對付警察。

她亦提醒陪審團,毋須考慮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即使在協議達成後才加入或者在實行之前退出,只需證明曾經加入並有意圖實行,就能裁定罪名成立。若被告不知悉協議、知悉但沒有意圖參與,或是假裝參與但實際沒有意圖,均能脫罪。

張慧玲指出,本案共有31名控方證人,其中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為污點證人,他們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指3人任污點證人協助警方舉證,有機會得到最高一半的減刑,黃振強與彭軍壕作供另獲豁免起訴書,即不會因作供時提及審訊以外的罪行而被起訴。她提醒陪審團需要小心處理3人的證供,因他們有明顯誘因剪裁口供,甚至作假證供冤枉其他被告以獲得減刑,並提醒陪審團不要被同情及偏見影響判決。

法官指,本案首6名被告被控的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當中所指的地點為公共場所,即軒尼詩道。她強調「串謀」的定義是協議作出非法行為,如一個人不知道有協議存在、無意成為一分子、裝作加入協議,均不屬串謀;但即使達成協議後退出,仍屬串謀,退出協議亦非抗辯理由,只能作求情理由。

法官將於下周一繼續引導陪審團,她指本案有大量證供和證據,預計下星期三或四才完成引導,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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