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上訴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獲撤回,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則維持原判。7人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8月12日在終審法院宣布判決。

提出上訴的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上訴方爭議和平集會是憲法權利,定罪並不相稱。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早前在庭上指,當初警方擔心遊行被激進份子騎劫,曾決定禁止遊行,但是警方的憂慮終未成真,故案中被告不應受警方當日的憂慮影響,並認為定罪時應考慮其是否相稱。

余若薇稱,不挑戰《公安條例》相關條文或警方禁令,但引用案例說明,定罪本身屬一種限制,法庭仍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出,本案控罪關乎被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 由拘捕到定罪,均應審視相稱性。原審、上訴、司法覆核中,法庭均可按每宗案件的案情,審視定罪是否相稱。

案件編號:FACC2-6/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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