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服務署2008年,斥資7000多萬元購入23架法國製消防車,惟因射水無力、部件過熱等缺陷而無法使用,港府一方認為貨不對辦終止合約,然而卻反遭法國製造商入稟索償,指政府無權終止合約。高等法院昨(1日)頒下判詞,裁定港府勝訴反申索,可獲賠償折合約7700萬港元。

原告為法國製造商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為香港政府。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審理。案件背景為原告2008年成功投標,與政府物流服務署簽訂3份合約,製造和供應17輛油壓升降台消防車,以及6輛轉台雲梯消防車予消防處。

其中第一份合約,9輛油壓消防車在法國通過標準測試,港府全數付清458萬美元(折合港幣約3,580萬元)。而第二份合約的8輛油壓消防車,亦同樣通過測試,港府已支付193萬美元 (折合港幣約1,515萬元)訂金。

至2010年5月,消防車訓練期間損壞,政府聘用獨立專家進行調查,發現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射水無力、部件過熱等重大缺陷,原告公司嘗試維修,但未能修復。翌年政府因貨不對辦決定終止3份合約。原告否認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存在重大缺陷,並指政府已經簽收,故政府無權終止合約,遂入稟索償,政府亦反申索要求賠償。

判詞指出,原告雖然曾維修,但未能解決問題,而政府無在測試階段提出質疑,或接納測試結果,並不等於缺陷不存在。港府專家證供顯示,該批消防車的確存在相關重大缺陷,而製造商從未正面回應,或引用其他證據反駁。

本案涉及重大缺陷,或會影響救援行動、消防人員和市民安危,而缺陷引致貨物未達可銷售水平,並非微不足道的問題,否則港府不會選擇終止合約。另外,港府在2011至2012年,亦要再買18輛油壓消防車,取代有問題的消防車。

法庭認為,原告須支付這筆費用作為賠償,涉款733萬美元(折合港幣約5,736萬元)。另一方面,由於政府一方查詢轉台雲梯消防車驗收測試資料,原告亦一直沒有回覆,因此違約。政府有權終止轉台雲梯消防車合約,可獲賠償逾262萬美元(折合港幣約2050萬元),政府一方兼得訟費。不過,港府認為政府需支付原告部分維修費用,涉款6.7萬歐元(折合港幣約 52 萬元)。法庭最終裁定港府勝訴,可獲賠償折合約7700萬港元。

案件編號:HCA18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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