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去年7月駁回律政司就反送中運動抗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禁制令申請,律政司今年5月獲裁定上訴得直。正在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申請加入訴訟,早前被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絕。鄒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副庭長朱芬齡今(18日)頒下判詞,拒絕鄒幸彤的申請,並下令鄒須支付訟費。
鄒幸彤再上訴時,爭議她屬於程序的「訴訟方」,並指出早前法官的關於她不是當事人結論,與替代送達令不符,導致其無效;並稱允許申請人提出反對論點符合司法公正等。
判詞指出,鄒幸彤申請是基於她於2023年6月23日收到文件,並在同年7月14日發出辯護意向通知。但是法官在判詞稱,鄒幸彤的論點沒有合理論證的空間,指她不承認自己是禁制令中所描述、從事4類行為的被告之一,亦不打算進行任何4類的相關行為。
判詞又稱,法庭曾經發出的替代送達令,允許反對禁令的人獲得文件副本並提出反對理由,但該令並未規定提交反對禁令理由的人成為當事人。法官曾經指示鄒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5條申請加入禁令申請的訴訟,但是鄒並未申請。
判詞補充,鄒幸彤已提交反對理由,法官早前已閱讀並提供給法庭之友,並指示法院考慮反對理由中的實質性問題。
判詞表示,申請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也沒有其他理由應開庭聆訊,裁定鄒幸彤的申請被駁回,並下令鄒須支付訟費,涉及10萬元。
案件編號:CAMP38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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