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周二(9日)於高等法院進行第48日審訊。被告之一李家田第2日作供,指被捕後曾遭警員襲擊,並恐嚇會以同樣方式對待其母親,因而順從警員的指示錄取會面內容。

從犯證人黃振強早前供稱「屠龍」內部於2019年11月及12月曾開會商討殺警計劃,李家田當時亦有出席。李家田今日作供時表示,自己在11月「屠龍」討論計劃當晚,以為黃振強當日只是約他到荃灣吃飯,當時他身處尖沙咀,加上有要事在身,因此未有赴約。

黃振強指第2次討論於同年12月5日,「屠龍」接受傳媒訪問後。李家田指當日眾人原定到何文田山接受採訪,後來地點改到何文田「皓畋」,但他因錯過群組的訊息而去錯地方。李家田表示當日自己由新蒲崗步行至何文田山已經感到相當疲累,最終亦未有與「屠龍」成員會面,自己改往旺角吃飯。

黃振強又指12月7日晚,即計劃實行前一晚,他著李到灣仔克街,在「安全屋」內向屠龍成員講解計劃內容。李家田供稱當晚並未前往「安全屋」,而是在太子酒吧消遣,他在結帳時發現不夠錢,遂在「滅龍」群組借錢,最終獲黃過數 500元。

其後黃又問李「嚟未」,李著對方將門匙放在門口,但自己最終並未到「安全屋」。李又表示由於不想失去經濟援助而借辭推搪。翌日李從新聞得悉「屠龍」成員於灣仔「安全屋」被捕,對此感驚訝。

屠龍小隊案周二進行第48日審訊。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屠龍小隊案周二進行第48日審訊。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李家田2020年6月11日被捕。他供稱被捕時被警員以手扣將雙手扣在背後並推入廁所,另一警員則掌摑他問他「支槍喺邊」,李表示不明所以,再被警員掌摑,並指「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李指後來得知前者為警員5820,後者為警署警長馮保羅。

李指自己被警員5820襲擊約30至45分鐘,期間一直被追問手槍的下落。期後馮保羅向李表示「我宜家畀機會你,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你肯講嘅話,我就淨係告你支槍,如果唔係你就好大鑊」,李當時仍表示「冇」。

李家田表示期後被警員施行水刑,一名戴勞力士手錶的警員將毛巾蓋在他面上,並從後拉扯他的頭髮,再開花灑將毛巾弄濕。李表示當時難以呼吸,形容感覺似遇溺。期間警員繼續追問他手槍的下落,並不時打他的腹部。其後他為了令警員停止水刑,遂要求要「食支煙先」。

其後警員繼續向李施水刑,他又指馮保羅當時向他表示「你知唔知你呢啲係恐怖分子,我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仲得」。警員5820則大力扯其頭髮,稱「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另一名戴勞力士手錶的警員則將配槍子彈取出,放在李手心磨擦,並稱「我可以話粒子彈係喺你屋企搵到,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㗎咋,仲會連你阿媽都拉埋。」

李又指馮保羅其後再取出配槍在其手上摩擦,聲稱「我可以話你搶槍,我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馮再以配槍指向李頭部,稱「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阿媽身上。」李表示由於被捕後不見母親的蹤影,擔心她的安全,因此聲稱「支槍唔喺我度,喺鴻仔度。」

李家田又指,警員其後向他展示多張相片,要他記著不同人物名稱和代號,另要求李解鎖手機密碼,及教導槍械專有名詞著李記住,及後將他帶離住所。他又指從未向警方供稱「去過西貢試槍」和「向空地開咗一槍」等事情,亦未有當場簽署筆錄。他由於擔心母親被警員傷害,因此在錄影會面時按照警員提供的內容回應,包括自己曾試槍、吳智鴻將手槍交予他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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