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7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當中45人被定罪,法庭今(5日)處理第三批、參與九龍東初選的6名被告的求情。辯方表示,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案中屬於次級的「積極參加者」,承認案情亦涉及「國際戰線」,不過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不屬本案指控之內。然而,法庭關注黃之鋒有多項案底,辯方接受為加刑因素。

第三批被告包括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和施德來。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李國威表示,黃沒有參與組織及協助初選,認為他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是加刑因素,但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並應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罰。

據國安法,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黃之鋒有多項案底

另外,黃之鋒雖然有提出「國際戰線」主張及尋求外國支持,是2019年反送中運動的宏觀背景,並本案不涉及外部勢力,不屬指控之內,初選為本地的事項。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關注,黃之鋒有多項案底。李國威指出,黃之鋒因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黃參與遊行,違反《禁蒙面法》;他並因發布西灣河開槍警的個人資料,違反「起底」禁制令;2020年「六四」再干犯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陳仲衡關注,黃之鋒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是否加刑因素,李國威表示同意,但是希望法庭整體量刑時,考慮相關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案,以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扣減部分刑期。法官陳仲衡認為,黃此前已承受罪責,法庭並不會給他額外的扣減。

黃沒有寫求情信

辯方並呈上黃的母親、老師及教會牧師的求情信,指黃在本案盡早認罪,希望改過自新。法官陳仲衡質疑,上述言論並非出自黃本人。李同意黃沒有寫任何求情信,指這是他的選擇,但重申其指示是黃之鋒希望本案後重新開始。

李國威提到,黃之鋒雖未曾當選,但一直熱心助人和參與公共事務,疫情期間搜購150萬個口罩。法官陳仲衡質疑早前案件量刑時,其他法官已考慮到此因素,「不能循環再用」,更稱不能將黃視作有良好品格。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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