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佐敦華豐大廈三級火導致5死40傷,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事後被控違反《消防安全條例》「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等5項罪行。案件今日(2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法團代表承認控罪,官判5張傳票各罰款6千元,合共罰款3萬元。

本案被告是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5張傳票涉及為2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和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罪名。

首兩項控罪是關於消防栓或喉轆系統和火警警報系統的操作性能,被告作為設備的擁有人,沒有保持它們時刻處於有效操作狀態。其餘3項控罪則涉及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被告作為設備的擁有人,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12個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栓或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和手提滅火筒。

控方指,華豐大廈上一次消防年檢有效期至去年9月。法團代表在庭上承認所有控罪,在求情時表示並非故意不進行消防年檢,而是因為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所以忘記了年檢;希望法庭因應法團盡早認罪,予以輕判。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考慮到被告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最終判處每張傳票6千元的罰款,總共3萬元,法團須在本年8月20日前繳交罰款。

華豐大廈於1964年完工,樓高16層,約有230個單位。除住宅外,大廈內還有至少35間持牌賓館。今年4月10日,大廈一至二樓大堂發生火災,火勢迅速升至三級。火災中有250人獲救,至少45人送院,5人死亡和40人受傷。

案件編號:KTS 8004-8008/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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