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尹兆堅和黃碧雲,因2018至2020年4宗立法會衝突事件,被控在任時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3人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藐視等罪,其中尹兆堅被判囚7周,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惟今日高院開庭時他表示放棄上訴,其上訴遂被駁回。

尹兆堅現時就另一宗案件47人初選案而需還柙。他今早(5日)由囚車押送到高院。法官張慧玲甫開庭指昨日收到尹兆堅決定不上訴得通知,尹兆堅在庭上確認撤回上訴申請,張官隨即駁回上訴,並取消尹早前因本案獲批的保釋擔保,尹須重新服刑。

尹兆堅早前承認2項藐視罪及1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控罪涉及3次立法會會議,首宗是2018年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林卓廷因在官員發言期間大聲說話被時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下令離開,保安入內執行命令,而尹兆堅從後環抱林阻止他被帶走。尹兆堅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罪,另獲撤普通襲擊罪。

另一宗則涉及2020年5月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該委員會經過16次會議後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當時的主席候選人、民建聯李慧琼在民主派議員反對下,於5月8日下午的會議上強行坐上主席台主持特別會議,隨即引來民主派反對,爆發衝突,尹兆堅等多人事後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等,其中尹兆堅被指手持「李慧琼違規越權 Ultra Vires」的標語牌多次衝撞保安防線。尹承認1項藐視罪,另獲撤兩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第三宗事件涉及2020年10月16日環境事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尹兆堅被指將多於一張選票投進票箱。尹就此案承認藐視罪。@

案件編號:HCMA18-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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