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發生元朗7.21白衣人襲擊事件,至今8名白衣人罪成。其中64歲裝修工程偉明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被判囚4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今(18日)在高等法院被駁回上訴許可。
申請人程偉明(64歲,裝修散工),去年10月27日,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罪成,判監禁4年3個月。其上訴申請今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程偉明提交7項上訴理由,包括有證人提供手提電話及電腦證據但未有呈堂、原審法官審訊時主觀且不公允、刑期過重等。
程偉明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他在庭上說想講述當晚情況,被法官拒絕,指他在區院選擇不作供,而今日並非審訊,而是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其後問程有否補充,程稱自己僅小學程度,「邊識講啲咁嘅嘢呀!」。
彭官指,原審大律師在審訊時曾爭議被告於閉路電視片段中的身份,但程偉明打斷並承認「嗰個係我嚟嘅」,彭官質疑說法與上訴理由不吻合,程其後指「因為我覺得就係政府叫我哋去做㗎啫,就係咁簡單」。彭官隨即打斷程,並指法庭不是讓程發表個人看法和觀感的地方。
彭官考慮後,即時拒絕定罪及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同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控方的檢控基礎是程連同「其他人」犯案,因此沒有必要指出「共犯」的確實身份。而其他的犯案者是誰與程的身份辨認爭議無關,亦沒有對程造成不公。另外,控方在本案沒有依賴警方的認人手續作為辨認證據,這亦非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判詞又指,原審對證物已作深入分析,裁定無可詬病,並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未能找到申請人案發當日衣物,只代表沒有進一步針對申請人的入罪證據,申請人不能倒過來說這能削弱控方的指控。
彭官總括指,經考慮所有證據及情況後,認為原審法官的處理公允持平,所作的推論合情合理,並沒有申請人所謂的不公,判刑亦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故拒絕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19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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