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反送中運動期間,有警員在西灣河開槍。一名男子涉嫌在網上轉發該警員及其家人資料,違反法庭的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高等法院今日判處被告監禁21天,緩刑1年,另需支持5萬元訟費。

36歲被告李柏納,被控於2020年6月2日,在社交網頁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同時公開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被告於翌年6月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雖然知道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詳細內容,他在警方調查後態度亦十分合作,獲釋後亦已經第一時間刪除帖文,希望法庭判處緩刑。其又解釋由於律政司於去年才正式提出起訴,由於申請法援需時,被告要索取法律意見,才延至4月承認責任。

法官高浩文在書面判決中表示,信納被告是品格良好的人,相信今次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低;他又指被告雖公開貼文,但他並非名人,引起的討論亦少。

至於拖延認罪問題上,被告在被起訴後一個月左右已經認罪,故認為律政司一方質疑被告沒有悔意一事不成立。而考慮到上述因素,故其認為判監21日、緩刑12個月的刑期適當。

至於被告表示希望訟費介乎於1.5萬元至3萬元,法官雖然認同被告指過高的訟費命令是變相懲罰,但法官認為被告需支付的訟費調高至5萬元才是合理水平。

法官又提到,今次案件是律政司處理有關違反警員起底禁制令及匿名令最後一宗案件,其盼可透過今次案件,向公眾說明使用社交媒體時,亦要遵守法庭命令及尊重他人的權利。

法庭早於2019年10月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起底」警務人員。與李柏納同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另外兩名男子已經判刑,當中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另外兩人則分別被判囚21日及28日,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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