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已被停職的男警員涉嫌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曾宗堯今日(13 日)指本案控罪非常嚴重,判處被告即時監禁6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案情指,被告温志煒(50歲)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處理沙田乙明邨百佳超市盗竊案期間,涉嫌訛稱涉案人士拒絕落口供,令案件無法追查。該百佳超市有大約2,739港元貨品不翼而飛,沒有銷售記錄,被告是該案件的調查警官。

當時被告的上司、時任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4隊主管林偉在庭上作供,指警方在2018年10月22日收到報案,被告之後向他匯報指,共有2箱五香肉丁和2箱Kinder出奇蛋被偷走。不過,在立案調查後不足一個月,被告以閉路電視自然流失為理由,建議終止調查。

由於發現疑犯登上私家車離開,林偉不同意終止調查,並指派被告聯絡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被告5月曾在一份書面記錄中聲稱,車主拒絕錄取口供,被告向車主解釋是上司指示,並將林偉的電郵地址交給車主。被告向上司表示車主拒絕錄取口供,並附上車主發給上司的電郵副本。

林偉質疑被告為何會得知車主已經發送電郵,因為被告沒有密碼登入林偉的電郵,除非車主告知被告,所以林偉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法官:令市民對警隊信任大受打擊

裁判官曾宗堯今日判刑時稱,本案控罪非常嚴重,被告身為公職人員違反政府及市民的信任,影響刑事案及潛在的司法程序,令市民對警隊的信任大受打擊。被告不僅向上司報告錯誤資訊,更冒認證人向上司發電郵。裁判官認為他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犯案,背景報告亦沒有顯示被告有悔意。

辯方在求情時稱,案件對被告及其家庭帶來沉重影響,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在犯案時可預料後果,不需要憐憫被告,亦沒有求情理由可寬減,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被告獲准以2萬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次。

被告溫志煒原本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其中一項指他於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間,涉嫌虛假地表示一名詐騙案受害人要求警方不要再聯絡她,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終止,該控罪在今年9月6日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被撤銷。

案件編號:STCC372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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