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政治庇護身份,可以隨意回大陸嗎?還有人逃到美國申請政治難民後,在美國更新中國護照。近期聯邦巡迴法庭有一些案例顯示,「回大陸」成為法官拒絕批准政治庇護的理由。

在第一宗案例中,一名以基督教徒遭迫害為由申請政治庇護被拒而上訴的中國男子劉先生,最終在「回中國」的問題上,被法官識破有假,7月11日被紐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決上訴敗訴。

根據判決書,劉先生在申請政治庇護書上說,在他逃離中國後,中共警察數次到他父母家找他,威脅他父母「如果劉某某不回(派出所)報告行蹤,一旦被警察抓到,就將嚴懲不貸、關他十年。」劉先生在上庭作證時也說,一旦回去,他會被關至少十年。

然而在交叉質詢環節,他又作證說,如果移民法官批准他難民庇護,他將來會回國探望父母;至於中共警察在他回國後是否還對他感興趣,他表示不確定,並說他也想知道返國是否安全,以及警察是否還在找他。

法官據此認為,這削弱了他「主觀上和客觀上害怕」回國後遭受政府或政府代理人迫害、傷害或折磨的說法,破壞了他自己的口供。雖然自願回國未必能證明他的證詞「缺乏可信度」,但它是全案的關鍵及核心。

根據相關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拿出令人信服的事實或證據來證實他們的恐懼是實實在在的,主觀和客觀上都害怕回到大陸才符合庇護條件,回國這個行為本身與庇護申請產生矛盾。

此外,移民法官認為劉先生在講過去遭遇的、令他哭泣和顫抖的迫害故事時,以一種「排練過的」「機械、非常快的節奏」描述,且證詞出現「高度記憶」特點,只傳達了「剛好足夠的細節」來滿足他申請的5個要素。

被法官質疑時,劉先生解釋,這是因他受教育程度有限。但法官認為他未能解釋「受教育程度」何以導致他作證時「像排練過」,以及在講自己的故事時「平淡、乾巴巴」,因此裁決他上訴敗訴。

第二次出國才申請政庇 法官難以置信

加州第九巡迴上訴法庭近期的幾宗案例,也和「出入境」有關。在第一宗案例中,曲某因「使用虛假簽證信息獲得簽證」,政庇被拒。在第二宗案例中,移民法官認為沈先生的某些證詞「完全不可信」。

首先,他在拘留所被打傷後沒有去醫院療傷,他聲稱原因是醫院診斷需要警察的許可;其次,他聲稱自己在中國警方共享的「黑名單」上被監控,卻可以兩次出境、沒有任何問題;第三,他到了美國卻不申請庇護、自願選擇回國,第二次出國才申請難民身份。

在第三宗案例中,申請人自己逃出中國,卻在美國更新中國護照。根據周女士的證詞,她於2009年在駐芝加哥領事館獲得新的中國護照,移民法官認為這削弱了她「恐懼回國後遭受迫害」的說法。

周女士解釋說,她到中領館是因為她需要身份證明才能找到工作並養活女兒。移民法官說該解釋「似乎有道理」,但現實是,周女士在2012年作證說她其實沒有工作。法官的結論是,她的工作願望「未能合理地壓倒」她對返回迫害國家的恐懼。

以上案例說明,申請人獲得庇護後將來是否回中國、是否更新中國護照,成為移民法官考慮和拒絕庇護的新原因。畢竟一些人在接受了政治庇護身份後,轉臉成為最大的擁共群體。接下來移民法官在決定是否准予入籍時,也可能將一個人拿著庇護綠卡,卻多次長時間回中國,作為盤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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