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消費券下月起發放。有市民近日收到短訊,指他們因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拿強積金,被認為表面上不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市民可作申述,但需提交證明文件。財政司長辦公室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表示,當局向24萬人發出相關短訊,截至本周二收到約4,000宗覆核申述。她說,有關市民只需提供在港生活證明,如糧單等,秘書處會寬鬆處理。

市民盧先生今(15日)早在一個港台節目表示,自己多年前曾領取強積金離港,不過近年回流香港,在香港和大陸「兩邊走」。他說,如果向入境處申請出入境紀錄證明,需時10個工作天,即相當於約半個月,擔心會超出2個星期內提交申述的時限。而現時很多消費記錄受私隱條例規限,不能顯示全名。他批評政府沒有列出需提交資料的具體要求,令人無所適從。

王學玲出席同一個節目回應說,政府沒有列出證明文件的具體要求,是希望保留彈性。申請人回流香港生活會留有生活痕跡,例如糧單、強積金再供款的資料等,她說秘書處會寬鬆處理,資料只要能證明申請人沒有永久離開香港就可以。

對於有市民認為政府有很多資料,例如市民交稅的資料,可自行比對。王學玲解釋,《稅務條例》有嚴格保密條款,要求稅務局不可向任何人,包括其它政府部門披露納稅人資料,例如有否交稅。她還表示,如果回流市民再供強積金,強積金受託人毋須就此通知積金局,所以積金局亦沒有相關資料。

王學玲說,政府向24萬消費券申請人發出有關短訊,明白會麻煩到合資格的市民,但當局相信24萬人中的部份人已移民離開香港。

被問到會否延長14天的申述起限,她表示市民在提交申述後,秘書處若需更多資料會主動聯絡,不用擔心超過期限。如有需要秘書處會增加人手,若市民有特別理由會酌情處理。她提醒說,除旺角消費券秘書處外,市民亦可前往8個臨時服務中心,或透過傳真、郵寄等方式提交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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