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於2016年討論橫洲項目會議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原審裁判官早前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向議員檢控。律政司上訴得直,被告終極上訴失敗,案件發還重審,被告不認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本年1月20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嚴官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梁罪名成立,判入獄14日,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嚴官宣讀判詞時表示,終審法院早前審議本案上訴時的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三及笫四條雖然保障議員言論以及表達方式,然而對其保障亦不應超越立法原意,維持會議莊嚴。嚴官認為被告沒合法權限搶去文件,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被告行為超出特權法豁免。

嚴官指,案件另外的爭議包括兩名證人的可信可靠性、梁的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會議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等。嚴官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會議紀錄可以作為證據,而事隔多年,證人的證供有偏差也不奇怪,被告的擾亂行為導致會議中斷,裁定控方成功就控罪舉證,毫無合理疑點。

嚴官續指,被告一開始便以「搶」形容自己的行為,亦知悉主席要求歸還文件夾,甚至將文件交予時任議員朱凱廸,引起騷亂。被告知道自己取去該文件屬不合法,明顯侵犯官員的權利和財產,她指官員有否受驚、文件是否屬機密並非關鍵。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刑事定罪記錄,4項相類似,干犯時非立法會議員。辯方律師將求情信及醫療報告呈上,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梁求情時指,希望解釋自己抗爭的原因,當時官員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會議,但拒絕提供機密文件,他的搶文件行為只是想對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時他相信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屬於特權法內豁免,他的行為是在爭取公義。他解釋之前類似定罪,例如1997年和2003年時在立法會公眾席干犯相類似罪行,都是反對小圈子選舉,與2016年行為如出一轍。

嚴官多次打斷被告求情,指求情涉及1997年事情太長遠無關,休庭予梁組織求情,與法律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之因由。嚴官斥責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的議題作陳述,指她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在法庭求情時應該只處理量刑和減刑因素,法庭不是討論政治的平台。

嚴官以量刑為21日為起點,考慮被告13年間在立法會的公職貢獻及患有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刑期,但需要與其它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控罪指,梁國雄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二號會廳,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中引起擾亂,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裁判官原先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為理由,下令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其後律政司與梁就此決定反覆上訴,至今年9月終審法院作出定論,駁回梁國雄的上訴,裁定議員就藐視立法會罪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並非不能對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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