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行公會上周五(22日)更新《有關打擊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當中新增一項要求,據港版國安法細則,當銀行知悉客戶因國安罪名被捕或被控時,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士的「罪行相關財產」。

《常見問題》表明,根據「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當銀行知悉有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被捕或被控、或收到執法機構資料,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即可構成「披露義務」,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

文件列明,「罪行相關財產」包括所有種類的財產,不論有關人士的持股比例。「聯合財富調查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規定,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須向警方披露。違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大律師吳宗鑾向《明報》表示,對今次改動不感意外,不過他認為銀行職員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涉及國安調查,關注他們會否有抗辯途徑,以及當局執行上有否理據。

他亦估計今次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

另外,他認為國安法本已凌駕過往市民擁有的基本權利,估計未來會在出版、教育、傳媒等各方面繼續推進。銀行公會《常見問題》周五上傳到金管局網頁。金管局回應傳媒表示,國安法實施一年多,金管局及銀行公會近日再次安排警方與銀行代表會面,就業界日常業務操作溝通。

銀行公會經諮詢金管局及警務處,在會後更新《常見問題》,以協助銀行了解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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