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9月14日)落案起訴一間保險公司三名前保險代理人,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另一名時任保險代理人,訛稱四份保單由對方經辦,詐騙該公司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三人共五項罪名,即四項串謀欺詐,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為李宗興,33歲,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助理分行經理;以及鄧惠霖,35 歲,及江浩智,34歲,同為安盛前保險代理人。三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9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李宗興於案發時是安盛助理分行經理,亦是鄧惠霖、江浩智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該第三名代理人由江浩智介紹到安盛工作。

安盛要求保險代理人親自與客戶會面,向客戶解釋保單的條款。安盛在保單申請獲批及收妥保費後,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線經理及工作推薦人發放上線佣金。當保險代理人達到指定的銷售目標或經他們介紹到安盛工作的保險代理人成功銷售保單,安盛亦會向他們發放不同類型的獎金。

本案控罪於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間發生。

其中三項控罪指李宗興及鄧惠霖涉嫌一同串謀及與上述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串謀欺詐安盛,不誠實地向有關公司訛稱該保險代理人是經辦三份投保申請的保險代理人,以及致使安盛承保及簽發該等保單,並就其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項。

另一項控罪指李宗興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謀及與上述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串謀欺詐安盛,不誠實地向有關公司訛稱該保險代理人是經辦另一份投保申請的保險代理人,以及致使安盛承保及簽發該份保單,並就其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項。

安盛就上述四份保單,以及江浩智介紹該第三名代理人到安盛工作,向三名被告及該第三名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

餘下控罪指李宗興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謀及與上述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串謀,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保險代理人名下所持有的一個銀行戶口內共逾27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筆款項。

安盛就該第三名保險代理人成功銷售的保單,當中包括上述四張保單,向對方支付佣金及獎金共逾27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該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並沒有參與相關保單銷售。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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