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當局昨日(14日)向立法會遞交草案參考資料,建議引入兩級制處理「起底」行為,最高刑罰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另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獲得授權,在調查「起底」行為時,「緊急情況下」可無手令截取電子器材內容,並可要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移除「起底」內容。

政府昨日公佈,「私隱條例修訂草案」將於本周五刊憲,立法會下星期三(21日)首讀及二讀。

草案將「資料使用者」改為「資料當事人」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草案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於修訂現行《私隱條例》的第64條,即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的行為,如未經醫院許可而披露病歷。

文件稱,「起底」個案中涉及的資料往往在網上隨意散佈,甚至經過多番轉載,令執法部門難以追尋「起底」資料的來源、無法作出追查、難以判斷資料使用者身份,及相關個人資料是否是「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被取用,無法進一步跟進。

草案擬將條例中的「資料使用者」修訂為個人資料所屬的「資料當事人」。當局日後執法只需證明資料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而不一定要證明如何從資料儲存處被取用。

引入二級制 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政府建議,引入二級制的兩項新罪行取代現行的第64(2)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證明被披露的資料對「資料當事人」造成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草案定義「指明傷害」包括滋擾、騷擾、威嚇、身體或心理傷害、合理地擔心安全受損及財產受損。

草案列明,經簡易程序提出的檢控有2年的檢控期限,較一般簡易程序的6個月,長出3倍。

私隱專員權力大增 緊急情況下可無手令截取電子器材內容

草案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被授權,調查及檢控「起底」行為時可申請手令搜查處所及電子器材,甚至可在「緊急情況」下無手令截取電子器材內容。妨礙或阻撓執行私隱專員公署手令亦屬犯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草案更有域外管轄權,只要「資料當事人」為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便有權要求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包括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起底內容;不遵從者亦可能裁定屬於犯罪,首次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引入「起底禁制令」中「純粹為合法的新聞活動」字眼

在私隱專員公署網頁上,公署正招聘一名高級(刑事檢控)律師及(刑事檢控)律師,負責處理裁判法院層面違反《私隱條例》的檢控工作及其它刑事事宜、及為調查及執法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就修訂《私隱條例》及執行條文提供法律意見等。

《眾新聞》引述消息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否決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控罪中加入「無合理辯解」字眼的建議,是變相降低當局入罪的門檻。

《眾新聞》報道另有分析指,草案目前雖然保留了免責辯護,但在因為新聞活動而披露個人資料辯護中,引入高等法院就警員起底禁制令的字眼,豁免「純粹為合法的」新聞活動,語意上或有收窄意味。

《華爾街日報》早前曾報道,由多個科網公司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曾向政府專員發信,表達對《私隱條例》修例的擔憂,稱或會影響各公司在香港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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