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的李宇軒,上個月在大陸刑滿釋放後移交香港警方,之前兩度因隔離檢疫而缺席聆訊。李宇軒昨日(4月7日)首度出庭,警方出動大批警力護送,現場可見有至少16部警方電單車及多名荷槍實彈警員戒備,氣氛緊張。非家屬委派的代表律師,突然否認官派,但就被媒體起底立場親共,令李宇軒如何委派律師變得更加離奇。
中午12時許,李宇軒被「鐵甲威龍」甲級重犯專用囚車,由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押往西九裁判法院,車內設有小型囚室,車斗並無窗口,從外面無法看到車內情況。
警方派出多輛警車前後押送囚車,沿途最少有16輛警方電單車開路,並在多個路口截停車輛。據了解,懲教署今次派出有「黑豹部隊」之稱的區域應變隊,配備衝鋒槍跟隨在囚車後方,可在遇到突發事故時即時制亂,為該署火力最重的一次押解行動。
下午約1時半,囚車抵達法院,警方高度戒備,在現場拉起封鎖線。大量軍裝警員在法院外布防,最少6名衝鋒隊警員穿上避彈衣、配備 MP5 衝鋒槍及雷明登霰彈槍,在法院車場入口等處戒備,現場氣氛緊張。
據守候在法院外的本報記者觀察,現場有數名身穿黑色西裝的不明人士,疑似是國安處便衣。
案件押後再審 3項罪名2項與黎智英相關
庭上李宇軒由非家屬委派的大律師羅達雄代表,控方申請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庭,押後案件至5月18日,並反對李宇軒保釋,而李宇軒亦無申請保釋。
李宇軒被控3項罪名,其中兩項控罪與黎智英有關。包括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在去年7月至今年2月期間,與黎智英等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它敵對行為。
另1項是「串謀協助罪犯罪」,指他在去年7月至8月期間,在犯下上述「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後、知悉或相信他有罪,與黎智英等人串謀在無合法依據或合理辯解下,協助自己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
最後1項是「無牌管有彈藥罪」,指李宇軒去年8月10日,在沙田區某個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包括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律師非家屬委派 立場親共 曾破產
大約3時半,代表李宇軒的事務律師陳天立在法院停車場處出現,多名記者上前追問案件及李宇軒情況,陳天立強調羅達雄並非「官派律師」,並指家屬有權自行找律師。又多次表示「好難做」而拒絕回應其它問題,但就被媒體起底立場親共,且曾經破產。
陳天立據報曾參與上月由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發起的法律界聯署,支持中共人大決定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立場親共。他亦於2019年7月,參與同為梁美芬發起的法律界聯署,譴責示威者7月1日進入立法會抗議。
61歲的陳天立曾於 2009年至 2018年,擔任上市公司國藝娛樂文化集團有限公司(8228)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的主席及創辦人,是經常在YouTube上發表親共言論的「撐警 KOL」冼國林,二人同時在2018年離開國藝。而2011年起,陳天立又同時出任立場同樣親共的「洗米華」周焯華旗下、上市公司太陽國際集團(8029)的獨立非執董,現為該公司的薪酬委員會主席。
不過在親共發跡前,陳一度破產。據《香港01》報道,陳天立2002年曾因透支,被花旗銀行入稟追討20萬元,同年申請破產。根據紀錄,陳天立同年11月7日獲頒破產令,並於2006年11月7日解除。陳又於2019年,與另外兩名事務律師,被律政司入稟追討近12萬元。
至於非家屬委派的大律師羅達雄,被《立場》揭發,先後在 2005 年及 2007 年,因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被停牌及罰款。而他過去鮮有代表反修例案件出庭,反而在2020年曾代表一名「偷拍」罪成的休班警長上訴。
李宇軒妹妹4月初指羅並非家屬委托的大狀,引起外界質疑羅為「官派律師」。而羅達雄所屬的大律師事務所 Olympia Chambers 早前發聲明,聲稱已向羅達雄了解,得知他是受到一間私人律師事務所委託,聲明澄清他並非「官派律師」。
《立場》在其後的報道中指,提訊階段由裁判法院處理,被告可選擇向「當值律師服務」申請,安排律師代表進行訴訟。不過,當值律師服務回覆《立場》查詢指,沒有收到李宇軒的當值律師代表申請,亦沒有安排當值律師代表李宇軒。回覆亦指,根據紀錄,羅達雄是其中一名願意接受當值律師服務委託的法律代表,相關人士共有 1,027 名。
傳轉為污點證人 王岸然:普通法下不易
現場有傳聞指李宇軒已轉作污點證人,指證黎智英,傳由「神秘組」收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又傳他因此而穿著避彈衣前往法院,並有保護證人組及「神秘組」隨同保護,唯消息未得到證實。旁聽記者則指,李宇軒身穿白色恤衫,未見穿著避彈衣。
上月底有消息指,李宇軒被單獨還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有熟悉懲教署運作的退休人士透露,該中心有一個「神秘組」,專門看管重大案件的污點證人,成員需經背景審查,身份只得數名高層知悉。該名退休人員指,「神秘組」不得向外界透露污點證人的羈押生活,保安程度達最高級別,由俗稱「黑豹部隊」的區域應變隊專門負責。坊間流傳,李宇軒或會轉做污點證人,因此當局才讓「神秘組」看管他。
不過,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在他個人的節目中就表示,法律中的證據學上,大家共同犯罪,其中一人不能在法庭中指控另外一人。「因為是共犯,所以法庭會認為證供不可信,法庭及辯方都會質疑該『共犯』是『推卸責任』,否則,只需要(隨便)找一個人指控黎智英便是了。」
他說,特別是當該犯罪嫌疑人被視作「圖謀、組織」,若李宇軒指控黎智英,只會令警方擁有有更多資料去查找證據,「當然若有更多證據(證明),另一人有可能被入罪,但那是另外一回事。」
他又說,若警方以入罪與否為交換條件,譬如要求李宇軒指證,說整個事件是黎智英安排的,「但由於李宇軒並非有效證人去指證黎智英,因為被視為『串謀』,而『串謀』不能指證另一個『串謀』的人,因從法律上看並非有效的證人。」
但王岸然也坦言,「大陸就並非如此,但普通法中,這是十分清楚的。」
他認為帶頭的是李宇軒,要如何指證黎智英,是非常令人懷疑的。「當然國安也好、港府也好,千方百計想要證明這點。正因為不容易,所以需要把李宇軒囚禁,希望從他身上找到線索。」
但王岸然認為,李宇軒在大陸囚禁多時,所有的資料都已經查問完了,國安也會去大陸取資料,所以「至今若還有更多東西未爆⋯⋯到底還有多少是特區政府掌握得了,而又能在法庭用呢?我相信極少,不容易。」
資深媒體人陳志雲則表示,若轉李宇軒做污點證人,黎智英被送去大陸受審的機會就少了一些,「因為若送內地受審,對李宇軒這樣大費周章的安排,及警方的蒐證,都沒有甚麼用武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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