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政府以疫情為由,將原訂於昨日(9月6日)的立法會選舉推遲至少一年,事件引起市民的不滿,批評當局實際是害怕駕馭不了選舉的結果,因為全民檢測比選舉活動所帶來的染疫風險更高,但當局卻積極推動全民檢測。面對林鄭政府的無理舉措,在港版國安法籠罩的白色恐怖氣氛下,市民仍然走上街頭表態,爭取立即重啟立法會選舉。
面對一片要求重啟立法會選舉抗議聲,林鄭政府以高壓手腕回應,昨日早上先拘捕本來準備在下午進行「立法會無選舉日」「巡迴遊走九東拉票」活動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下午則出動大批警力在油尖旺一帶戒備,大人小孩一律不放過遭截查,期間更有報道指一對小兄妹遭警方粗暴對待,及有市民在拘捕時遭拖行數米,橫跨馬路。
晚上9時25分,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一批被捕者被帶上警車,其間一名男子倒地昏迷,有負責急救的防暴警拿出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為男子施救。該男子由擔架床抬上救護車,由3名防暴警押送往廣華醫院。
截至晚上9時,警方拘捕最少289人,當中270人涉嫌非法集結(169男及101女),另5名男子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5名男子涉嫌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其餘被捕人士分別涉嫌襲警、阻差辦工、遊蕩等。
「快必」墮「國安文字獄」被捕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昨早10時許被多名「香港國安處」便衣警員手持法庭搜查令到達其大埔寓所,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將他拘捕,並且搜查其寓所。他遭帶返大埔警署。
人民力量主席、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表示,律師已到警署與「快必」會面,計劃拒絕保釋(俗稱「踢保」),律師亦要求與「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會面。陳志全斥警方意圖「有大吃大」,以最嚴重罪行恐嚇「快必」以及其他港人,質疑「是否日後所有批評政府的街站和言論,都涉嫌觸犯『煽動文字』罪?」
昨早「快必」助理透過臉書(Facebook)發文稱:「9月6日無選舉日,變成國安處上門拘捕日!快必家中被上門搜查,將帶往大埔警署」。大批傳媒立即到場採訪,根據「立場新聞」片段,約10名身穿便衣警員抵達「快必」寓所門口,其時他曾高喊「我的律師未到」,惟警員只回應「我給你打電話」,隨即強行進入寓所。
身穿黑衣、佩戴黃色口罩的「快必」其後被帶離寓所,他回應查詢時表示是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高調拘捕,指其今年3月到7月間發表很多言論,涉嫌違反了「國安法」,直言「他們抄寫很多有關我的東西,更加撬開我的大門,全程非常暴力」。不過,押送警員似乎不想讓他發言,全程不斷高叫「走吧!你已經成人了吧,走路也要人拖著走,像個小孩子般」,縱使他已經配合不斷向前走。他最後被銬上手銬,帶上一部黑色7人車離開現場。
警指街站言論涉藐視政府 惟沒指明字眼
由於拘捕行動涉「國安處」警員,一度令人擔心是否涉「國安法」,警方近中午見記者交代案情。李桂華指,警方昨早10時15分於大埔區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拘捕了一名47歲男子,並且檢走其電話等通訊器材。李桂華稱,被捕人牽涉於今年6月底至8月期間,以防疫講座為名在多區擺設共29次街站,期間以擴音器廣播發表引起對政府憎惡及藐視,及引起民間之間不滿的字眼。然而當被問及涉案字眼,李桂華卻推說「很難將每一句話都引述起來」,只叫傳媒查閱社交平台,翻查有關直播片段。
李桂華又指,「國安處」起初是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罪」方向調查,不過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及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較為適合。未知是否象徵入罪機會較高。他又引述「國安法」第3條指,「國安處」警員可根據條例以外其它法例執法,縱使案件不涉相關條例,有關部門仍會繼續跟進調查。
法律學者:九七後無案例
警方今次利用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拘捕「快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所列罪行,同時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佈、出售、分發、展示或管有的刊物。
至於何謂「煽動意圖」,在第9條則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對政府的憎恨以及藐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等等。由於相關法例於1938年英治時期訂立,其後只在70年代增補,故此當中三種情況包括「女皇陛下」字眼,曾被不少法律界人士所非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接受「Now新聞」訪問指,相關條例只曾於「六七暴動」時引用,主權移交之後都沒相關案例。他指「當年曾德成(前民政事務局局長)就曾因在街上派發傳單被這條控罪控告。所謂憎恨或藐視,如果將尺度說得太低的話,香港就再沒有言論自由。這也是港人珍惜的基本價值,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
陳文敏對警方近日常以法例限制港人言論自由表示擔心,憂慮香港已經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大律師黃宇逸同樣指出,當法庭處理案件時,辯方或會就這條法例違憲而展開爭議。「這會否對言論自由作不合比例的限制?會否因憎恨或藐視過於空泛?倘若法律條文對人權施加了限制,用字或定義必須要有確定性,否則或會違反法律要有確定性的憲法要求。」他更直言,有關罪行有機會根本地違憲,無法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一致詮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批評,警方以「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快必」,違背《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斷言是「徹頭徹尾的以言入罪和『文字獄』」,怒斥政府沒有反省施政缺失,反而諉過於人,拘捕對政府嚴厲批評和監察的人,打壓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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