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周三(1月15日)中午簽署貿易協議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佈協議英文版本,總計八章,96頁。八個章節依序為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技術轉讓、農業、金融服務、貨幣、擴大貿易、爭端解決,以及最終條款。

以下是有關協議生效、終止、未來談判的安排,以及執行機制的重要內容。

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本協議應在簽署後或者雙方通知已完成國內程序後30天內生效,以較早者為準。

任一方若有意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將在通知後60天內終止,或者依雙方商定的時間為準。

未來談判

雙方得商定進一步談判的時間。(協議未明定展開後續談判的日期)

對擬議措施的評論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各方對實施本協議所擬議的措施,應提供至少45天的評論期,徵詢公眾對該擬議措施的意見。

雙邊評估及爭端解決

高級官員對話(High-level Engagement)

同意建立「貿易架構小組」(Trade Framework Group),分別由美國貿易代表及中共副總理主導,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討論本協議的執行,包括實施概況、重大問題、未來工作的安排。

架構小組之下,雙方應建立多個對話機制,由美方財長及中方副總理主導,並定期舉行會議。(謹註:協議未明訂會議頻率)

日常工作

雙邊應各自成立「雙邊評估及爭端解決辦公室」(Bilateral Evalu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Office),美方由副貿易代表主導,中方則由副總理之下的副部長主導,每季舉行會議。此外,雙方指定的(低階級)官員應至少每個月開會一次。

在本協議生效兩年內,雙方各層級開會頻率可適當地增加,會議形式得以面對面或者以其它可行方式進行。

雙方另應指定一名官員擔任聯絡人,並在協議生效時提供名單。

雙方的辦公室應負責有關本協議的執行、處理及解決另一方提出有關本協議執行的投訴事項。

交換資訊

雙方得以相互要求提供資訊,一方在收到另一方要求時,應在15個工作天內回應。

爭端解決

協議一方(控告方)若認為另一方(被告方)未遵守協議時,可以書面方式向該方的「雙邊評估及爭端解決辦公室」提起訴訟(Appeal),並應檢具足夠的理由及資訊。

控告方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提供機密信息,此外,在未經另一方同意前,不得洩露任何機密信息。

被告方應針對爭議事項,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基於可得事實進行評估,完成評估後雙方進行磋商。

雙方指定的官員應在收件後的21個日曆天內解決爭端,否則應提交由美方副貿易代表及中方副部長解決。

若雙方副部長級官員無法在收件後的45個日曆天解決,由美國貿易代表及中方副總理解決。後者應在控告方要求開會後30個日曆天舉行會商。

若再無法解決,雙方應啟動加速諮商,討論控告方所受的損失。若雙方對彌補損失方式達成共識,控告方可開始實施。若未能達成共識,控告方可根據受損情況採取行動,包括暫停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或者不致於影響雙方正常貿易關係的補救措施。

被告方在控告方採取補救(應對)措施生效前,得要求召開緊急會議,由美國貿易代表及中共副總理主持。

若被告方認為控告方係基於善意採取應對行動,可不實施報復措施,否則可挑戰該應對措施。

若被告方認為控告方係基於惡意採取應對行動,則可決定退出本協議,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控告方。

若爭端事項涉及緊急情況,可逕由美國貿易代表及中共副總理開會協商,雙方應在控告方要求後30天內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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