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就立法會參選年齡,申請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駁回。黃之鋒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未決定會否上訴。

黃之鋒去年10月入稟,挑戰選舉條例中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會,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黃之鋒指隨著社會進步,中學生接受的教育與八十年代不同,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參選是市民的基本權利,條例規定市民年滿18歲可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法庭有責任審視有關限制,是否基於合理原因。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頒昨日下午頒下判詞,駁回覆核申請。認為投票權與參選權兩者性質不同,成功當選者需擔任公職,責任與投票有著重要且明顯的分別,沒有理據將兩者比較。他又引用歐洲委員會建議參選年齡不應高於25歲,因此香港將限制定在21歲是合理做法,亦可以確保參選人有能力承擔議員工作。

判詞又指,立法會選舉屬政治議題,有關爭議應交由立法會處理,而不是法庭。法庭應儘量避免干預立法機關的權力,亦不應為立法機關審議的問題下決定。

黃之鋒在庭外表示不同意法庭的見解,但尊重法庭的判決。會和律師商討會否上訴。又指判決不會打亂香港眾志的選舉部署,主席羅冠聰和副主席黎汶洛仍會積極考慮參選香港島及九龍東的分區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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