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的豁除及豁免權

 

〈競爭條例〉是可以用於香港經濟各個界別,要禁止以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為目的或產生這些效果的行為。本欄以前也曾經介紹過,這些行為包括反競爭安排以及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競爭條例〉亦禁止大幅減弱競爭的合併等。

條例亦提供了一個豁除及豁免(Exclusions and Exemptions)機制,如成功引用,可令業務實體在違反法例內第一及第二行為手則的行為得到豁免。當豁免或豁除適用於業務實體案一反競爭行為時。不視為違法。條例不要求業務實體向競委會先申請才能受惠於特定豁除或豁免。當案件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或其它法庭被提控之時。作為答辯一方的業務實體可自由利用任何豁除或豁免作抗辯理由。(defense)

簡單來說,〈競爭條例〉中的豁除及豁免有三大情況:

(一) 第15條申請集體豁免令。

(二) 第一行為手(守)則的豁除及豁免。

(三) 第二行為手(守)則的豁除及豁免。

據此,業務實體可根據任何提出申請(第9及24條),而競委會可作出決定(decision),以釐定某協議或行為是否被豁免或豁除於行為手(守)則的適用範圍以外。

根據法例第15條,競委會亦可發出集體豁免令(Block Exemption Orders),以豁免各類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豁除協議指明是因附表一第一條而豁除第一行為手則的適用範圍之外的特定類別協議。競委會可主動或因應有業務實體申請而發出集體豁免令。如何申請就需參考競委會所發出的指引文件。

條例下的附表一載列了行為手則的一般豁除情況:(General Exclusions)

(一) 可以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

(二) 為了遵守法律規定;

(三) 可令整體經濟收益的服務;

(四) 合併;

(五) 影響較次的協議及

(六) 影響較次的行為。

條例亦訂明業務實體可提出決定申請,以確定現有的集體豁免令是否適用於其協議。法例豁除了法定團體於競爭手則的適用範圍之外。(Statutory Body Exclusion)

還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

(一) 訂立豁除指明人士及指明活動的人士(Specified Person on Activities Exclusion)於競爭手則以外。

(二) 以公共政策為理由,於《憲報》刊登命令豁免某指明協議或行為於手則的規限以外。(Public Policy Exemption)

(三) 為避免與直接或間接關乎香港的國際義務相接觸,於《憲報》刊登命令豁免某指明協議行為,或某指明類別(Class of Agreement)的協議或行為,使其不受守則的規限。(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Exemption)◇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