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分銷(Exclusive Distribution)或獨家顧客編配(Exclusive Customer Allocation),一般而言不會認為獨家分銷或顧客分配協議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從競爭法例原則出發,考慮的是這類協議對同類品牌的銷售競爭是否有不良的影響。一般需要分析的是該等協議對競爭可能產生的不良效果,包括所謂品牌內競爭(Intra-brand Competition)或品牌間(Inter-brand)競爭可能受到的影響。
亦需考慮協議對有關區域銷售的限制及對顧客銷售市場的限制程度,以及在受調查協議所影響的市場中獨家分銷是否普遍存在等。
虛構示例:全球品牌SportCo是香港運動器械市場內一個中等規模的參與者。SportCo的慣常做法是在銷售其產品的每個國家委任一家獨家分銷批發商,在香港也是如此。所有促銷活動均由批發商負責,這包括向消費者解釋任何新科技進展或產品功能。
要成為SportCo的獨家批發商,有關分銷商必須只銷售SportCo的產品,而不能銷售SportCo競爭對手的產品,同時,分銷商需於其所屬地區內負責所有宣傳活動。
儘管獨家地域安排與「不競爭」條款的組合,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引發第一行為守則的關注,但本案中未必有同樣的關注。對分銷商的限制條款有激勵他們推廣SportCo品牌的作用。且可能滿足附表一第一條對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一般豁除。
另一虛構示例:某製造商開發了一款新的泳池清洗設備。儘管該製造商目前處於亞洲泳池清洗技術的前沿,其競爭對手亦準備推出新的「突破性」產品。該設備的安裝要求會因應泳池的尺寸、類型和使用頻率而有所不同。該製造商在港委任了少數零售商,負責銷售和安裝該設備,各零售商都需要培訓其員工,以確保該設備按照顧客的具體要求正確安裝。為了確保零售商願意投資於有關培訓,該製造商指定每名零售商只可服務某一類特定顧客,並禁止他們招攬任何其他類型的顧客。
上述協議對競爭有影響,但競委會會考慮協議會不帶來附表一第一條的經濟效率。
聯營商號(Joint Ventures),這一用語指業務實體間不同類型的合作安排,包括聯合生產安排、聯合採購安排、聯合行銷安排及聯合研發計劃。聯營可能以新建立的法律實體(公司企業),也可以靠業務實體的合約安排來實現。一般而言,競委會還需考慮現存的市場結構,以及市場中的競爭狀態及有關協議會否「軟化」市場中的價格競爭。
虛構示例:航空公司A和B合共佔有目的地X與香港之間航線的70%以上的客運量。公司A和公司B達成一項協議,透過簽訂代號共享安排同意協議該航線上的航班時間表及某些特定票價。
該協議實施後,該航線的多項收費上漲了30%到50%。上述同一航線還有另外3間航空公司經營,其中最大的一間廉價航空公司佔上述航線客運量的15%:另外兩間航空公司則更小型。近年來並無新航空公司進入市場。
考慮到協議的市場地位及缺乏對其協同行為的競爭反映,合理的結論是沒有競爭的關係。在市場競爭薄弱的情況下,協議會消除競爭,所以附表一有利整體經濟效率的豁除不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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