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只要是入於嚴重違反競爭行為,競委會是不會先行發出告誡通知就會立刻提起法律行動。這概念上文介紹了「訂定價格」及「市場瓜分」兩類行為,本文再介紹「限制產量」及「圍標」兩類嚴重違反競爭的行為。
「產量限制」(output limitation),任何協議,其作用有訂定、維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產品的生產或供應的作用即為限制生產的協議。本欄曾經介紹過一件「愛爾蘭牛肉案」,愛爾蘭的牛隻屠宰業由於經濟不景弄到需求不足,弄出一個由跨國顧問公司提議的方案,建議25%的屠業者退出市場,留下的業者負責補償自願離去者。結果歐洲法院裁定這建議違反競爭。
第一行為守則亦寫明,即使市場參與者認為行內出現結構性產能過剩而導致業界陷入危機,亦不能成為限制產量協議的抗辯理由。
虛構的示例是這樣的:鹹魚供應日益超過需求,鹹魚商面臨經濟困難的危機。鹹魚生產商開會討論如何重組行業,以調整他們認為「產能過剩的情況」,進以協定了一項計劃,鼓勵個別生產商暫停鹹魚的生產。繼續從事業務的生產商對退市的同業會作出賠償。這一虛構的例子,明顯取材自本欄介紹過的愛爾蘭生肉案。
「圍標」,(Bid-Rigging),這是指涉及兩個或以上業務實體同意不就特定競投項目互相競爭,反而事前決定由哪位競投者勝出。
舉例:
(一) 業務實體之間同意某些成員不去參與競投或撤回標書。這叫「抑制投票」(bid suppression)
(二) 輪流中標(bid rotation),即逐一充當中標者。
(三) 其他競投者提交比已安排的中標者更高的叫價或吸引力稍差的的條款,所謂「掩護式投票」(cover bidding)
(四) 採取其他減少競投過程中競爭張力的措施,例如透過協定最高或最低叫價,或由中標者向其他競投者發還競投成本。
虛構的示例:在香港擁有多家辦事處的一間大型公司決定外判其膳食供應服務。公司邀請四家膳食供應商參與競投來爭取新合約。
四家膳食供應商的銷售代表在次足球慈善賽上偶遇,並討論了這次投標。銷售代表協定了以下事項:
(一) 第一家膳食公司拒絕參與投標。
(二) 第二家則撤回先前已提交的標書。
(三) 第三家將作出叫價更高的掩護式投標
招標公司並未察覺這些安排,接著便將合約授予表面上提交了「最具競爭性」標書的第四家膳食供應商。競委會會視此安排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香港從前有一條法例規管在拍賣過程之中影響拍賣的公正性(cap 288, 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這法例歸廉政公署執行,但相信無人聽過有檢控的例子,更別說成功的例子了。香港的地產或大財團在競投政府合約之時私下「合作」的情況普遍,執法十分困難,拍賣官通常察覺情況有異時只是收回拍賣,希望新例通過之後會有新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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