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工商管理或經商的人,大概會讀過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在美國的競爭戰,兩類可樂的市場佔有率依次是44%及39%。由於其競爭的慘烈,消費者及政府不用擔心任何壟斷所引起的違反競爭問題。但在歐洲呢?可樂與百事在所謂碳化飲品(carbonated soft drinks)的市場比率就不那麼接近。舉例而言:在比利時,是68%比5%;在法國則是60%比6%。當市場強勢出現之時,利用強勢違反競爭的行為,就自然出現。
在收到一些投訴之後,歐盟的競委會開始在歐盟25個國家收集證據。在2004年中,競委會發給可口可樂一份初步評估書表達其關注,並給予可樂公司作出承諾書(commitments)以改善這些關注的機會,若可樂公司不肯作出改善有害競爭行為的承諾書,競委會就會依法律的授權施加罰款。
可樂公司提交的承諾書,競委會在歐盟的官方雜誌(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上發表,並邀請第三者提交意見,(第三者指消費者,分銷商及競爭對手),結果33份意見書由市場參與者提交,提供了全面的觀察意見。(19份來自飲食業及超市,14份來自飲品售賣商)。
在這次研究的定義內,市場指可樂味、橙味、檸檬味及其它類似酸苦味的碳化飲品,不包括水裝及運動能量的飲品。研究亦分開兩大不同出售途徑;自取途徑(哲市、平價店及大量購買店)及即用途徑(take home or distribution channel)(酒家、酒店、食堂)。
被指控的行為包括排他性銷售,一些協議是可樂公司直接禁止分銷者提供競爭對手的飲品。
經由一些協議,可樂公司提供回扣與分銷者,回扣花樣很多,包括達到指定的數量及增長回扣(growth rebate),於是不論大量或小量的分銷者皆會集中促銷可樂產品。
可樂公司亦有一些搭售安排,例如購買一定量的可樂三大產品(可樂,低糖可樂及芬達橙飲),需一併購買可樂其它產品如芬達檸水。研究證據顯示,可樂的客戶並無多大的抗拒搭售能力(in weak position),可樂公司亦會免費提供飲品水機(fountain dispensers),但這些水機只可售可樂,對於一些即食店,往往無地方提供其它凍飲機。
可樂公司結果很爽快地與歐盟競委會就承諾的內容達成協議,避免爭議到歐盟法庭去解決,評論者認為可樂公司深明歐盟法庭是遠比美國的法庭勇於干預市場的不公平競爭行為。(European Commision = IP/04/1247)
承諾書的內容有四大要點:
(一)不再有排他性安排,可樂分銷商可自由決定購買分銷碳化飲品。
(二)不再有目標或增長回扣,從而阻礙分銷商向其它碳化飲品入貨的自由。
(三)不再強迫分銷商搭買可樂較不受歡迎的產品,亦不提供搭售的回扣。
(四)可樂公司提供免費的冷凍機(a free cooler)之時,其使用者(outlet operator)可自由放置其它20%的飲品於冷凍機之內。
這承諾只適用於歐盟國家中,可樂佔40%或以上的市場,而其次競爭者只有其市場佔有率之一半。但這已包括了近20個國家。順帶一提;承諾書制度在歐盟始於2003年,香港的《競爭條例》中有亦這項安排。承諾書的作用自然是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爭議,從而避免訴訟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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