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指出,同意原訟庭的裁決,認為鏞記屬海外註冊公司,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呈請,因此駁回甘健成一方的上訴。法庭要求甘健成一方需繳付雙方堂費。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又指,不認同原審法官所指,如法院有司法管轄權,二少甘琨禮應買回甘健成的股份,亦不評論兄弟間是否存有不公平的對待,並指原審時對鏞記大廈的估值正確。
鏞記清盤案法庭於2012年判,當時已過身的甘健成一方敗訴,即是股權分配維持現狀,其後甘健成的家人不服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母公司在香港沒有業務及香港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其清盤案,相反母公司是透過子公司在香港經營酒樓及持有物業,與香港有真正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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