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又有一件「旅霸」事件,這本來是法律問題,但解決事件的手段還是依靠公民自力救濟的抗爭手段。有了上次落馬洲口岸旅客佔據旅遊巴事件(見本欄1月2日﹕假期損失可得額外賠償),小市民再一次將法律一手推開,成功地以非法手段快速有效地爭取到自己的權益。這是小市民欠缺法治意識還是法治根本失效呢?這問題令人深思。

上文介紹過,旅遊爭議案件普通法有特別案例,指出旅客因為失去享受假期的機會,是一種精神損失,這損失可獲賠償。亦所以凡是涉及旅遊的違約事件,其損害賠償應高於團費的一倍。這是基本原則,亦有其合理性,因為錢不能補償失去的假期,若是旅行社有人為的錯誤,要為違約負責,多賠團費的一倍是法律原則之所在。

粗略一算,據報道旅客最後只是收回一千元的利是,明顯太少,而旅行社只肯補償三百多元,那是上岸遊玩所需的觀光費,現在根本不曾上岸,全程三大原來要造訪的重要景點少了一處,是三分之一。團費介乎萬多元到萬八元,就算是萬五,失去的是團費價值的三分之一即五千元,還有精神損失,依上述案例的加倍賠償原則,團員應得到的是一萬元補償,這本是法律之內消費者應得的保障。

今天這批「維權」旅客反而被指控為「旅霸」,反映的是一般人無論法律常識還是概念都有基本的錯誤。事件因為存有民建聯的議員在內而受到不公平報道,甚至故意抹黑,令人非常遺憾,須知道消費者權益不分左右,是沒有政治性的。

事件更有令人不解的地方,郵輪到達越南下龍灣之後,船方指收到報告該處有沉船所以不應泊岸,這是一件可以查証的簡單事,當地報紙不可能沒有大幅報道,反正輪上的旅客見不到海面有沉船拯救的情景,而除非船是沉在碼頭前面,否則為何會影響泊岸?旅客的質疑十分合理,而有關各方面對事件應追查個水落石出。

法律問題亦具複雜性,郵輪的行程基本上早由郵輪公司所定,旅行社是代團客買位再作自身的安排。責任本不在旅行社,但團客是與旅行社交易,旅行社當然是責無旁貸。正常的安排,是旅行社安排先支付賠償給旅客,然後代旅客追討郵輪公司或是保險公司。

法律上的責任問題雖然複雜,一般人不易明白,但卻是清楚的。一般人也無理由有興趣旅遊之餘兼營副業,充當「旅霸」去詐取資本家一些金錢。這類事件接連發生,問題起源在於法律與制度對旅客不利,打官司永遠有利於有錢的一方,一般人明白,所以不會亦不能等待法律的裁決,「旅霸」的行為雖然有點不文明,但卻能保障自身的利益,得回公道,於是大為盛行。大家不防問問自己,事件若發生在自己身上,會選擇抗爭還是玩司法遊戲?

旅遊業的問題,是欠缺對業內不良份子的阻嚇性懲罰,更欠缺的是一套消費者的仲裁制度,再加上一個負責萬一旅社倒閉時可以賠償的基金,所有正常的旅客就會正式投訴之後,安心回家等賠償而不「霸船」、「霸車」這樣辛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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