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過年前一段時間最受關注與新聞自由有關的新聞,當然是《明報》(被更換)總編輯事件。事件引起明報的員工及前員工發起了一場包圍新聞自由的運動,事件尚未平息,問題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根本的問題在於商人辦報,必然以商業為第一利益,亦自然會屈從於來自中共的商業壓力。筆者本文是以經濟法律的角度,討論新聞從業者以合作社形式辦報,以拯救香港的新聞自由。

本欄講經濟法律已經七年多,從未有介紹合作社這類經濟模式的法律問題,這模式在香港也不常見,大概一般人的印象之中,這模式只存在於學校食堂營辦的工友合作社。一般人不知道香港有一條完整的《合作社條例》(法例第33章),對以合作社形式營運的企業有完整的法例可作依隨,並需註冊,以取得「註冊合作社」(Registered Society)的合法經營權。

一般人只知有公司或合夥人,不然就是獨資經營,不知有合作社(Co-operative Society)的形式,而國際間更有一個叫「國際合作社聯盟」的非官方組織,早於1895年在英國倫敦成立,現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這類運作模式予人落伍的感覺,其實大錯特錯,單是歐盟在今天還有十多萬個合作社,成員超過8 千萬人,不單從事經濟活動,還包括從事教育及文化產業的活動,對社會極有貢獻,這亦是為何筆者認為香港的知識份子及新聞從業員應考慮以合作社形式辦一份維護言論自由的報刊的原因。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屆代表大會為合作社的概念下了原則性的定義:「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及民主控制的企業,從而滿足社員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的自治組織」。單以定義而言,合作社與一般謀利的企業有根本性的不同,因為其組織是基於民主的共同所有制,要有明確的辦社宗旨目的,以人為單位,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加入與退出皆自由開放,盈餘應歸全體成員所有。

在已有的模式中,合作社最成功的是醫療、保險、生產運銷、供銷、勞務及消費等性質。香港公務員的建屋合作社(Civil Servants Cooperative Building Society),是政府撥地給公務員建屋的福利組織,十分成功。

香港的法例除了為合作社提供註冊,令其具有法人身份之外,法例規定合作社最少有十名社員,須有合作社(Co-operative)作為社團名字,社團可為有限責任。合作社要有憲法(章程)可公開讓人查閱。合作社的股份就算在社員破產的情況下也不會被出售或被扣押,社員去世其權益按合作社規則轉移。最主要的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則,社員不論股權大小,皆不得就社務的處理有超過一票的表決權。任何社員亦不得持有超過五分之一的股本。

我們雖然不能找到新聞工作者組織合作社辦報的例子,但香港的獨特情況正好為合作社的歷史寫下第一個成功的先例。香港有很多資深的新聞從業員已到退休之年,生活負擔不大,由這些人帶頭以收取最低人工支持合作社辦報,或支取最低稿費作為支持,再加上有心人的捐贈作為起動的基金,事應有可為之處。最少筆者可供稿及義務提供審視文章報道有否誹謗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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