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有關反競爭的法例,不管在香港或是歐盟,一類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指的是甚麼,是十分重要的。假設全港有三處火葬場,火葬服務自然有足夠競爭,但港島區只有一處,提供服務者就成為獨市者,有最大市場優勢,他就不能「濫用」這一優勢,否則就會違反競爭的法例。2005年的英國就有一件這樣的反競爭案例。

Burgess V Office of Fair Trading 2005 (Case No:1044/2/1/04)

伯吉斯是一間殯儀服務公司,已經有160年歷史,對手是間叫柯士丁(Austin)的公司,自1700年已經營殯儀業;柯士丁花了極大努力,成功得到城規的批准在兩個地區(Stevenage and Knebworth)設立了一個火葬場,為自己的公司及其他殯儀公司提供火葬的服務。在2002年,兩間公司交惡,柯士丁拒絕了伯吉斯使用這個叫Harwood Park的火葬場,伯吉斯依然可以經同業間接租用火葬場,到2004年則被完全禁止使用。伯吉斯於是向英國的公平貿易辦事處(負責執行英國的競爭法例,這等同香港的競委會)投訴,要求裁定柯士丁公司違反了競爭法,濫用了市場優勢(Market Dominance)。公平貿易辦事處裁定沒有違法,其理據如下:

(一)事件涉及兩個市場,火葬服務的市場及殯儀服務。兩者以地域劃分市場(Geographic Market)。

(二)由於柯士丁曾經承諾城規人員火葬場會供其他殯儀公司使用,使其具社會服務意義,柯士丁事實有履行承諾讓其他公司使用火葬場。

(三)大多數公司會使用其他火葬場,方圓30公里之內有其他選擇,所以是有競爭的。若然柯士丁加價,其他殯儀公司會轉去其他火葬場,事實上亦無歧視性價格收費。

(四)據英國殯業商會的資料,Harwood只佔15.6%的使用率,遠離一般指市場優勢的40%。

(五)這段時間內伯吉斯的營業額有所增加。

(六)兩間公司的志願互相敵視,事件是商業糾紛多於反競爭行為。

這件案要上訴到競爭上訴審裁(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上訴法庭不同意公貿辦的裁定,並以自己的裁決代替,理由是這樣的:

(一)強調消費者的利益被忽視。殯業是特別的服務,一般人不會想太多並想速速解決事件,不會有太多經驗及時間找尋服務,這些特性公貿辦忽視了消費者對費用增加的不留意。

(二)由於英國的死亡人數逐年下降,消費者會對服務更為選擇,新的競爭者不易進入市場,柯士丁在兩區的市場有優勢,其行為則構成濫用了優勢。用方圓30里作市場的地域是錯誤。

(三)公貿辦沒有留意並討論火葬服務與殯儀業的不可分割關係,柯士丁為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ed)企業。

(四)公貿辦以為應尊重商人選擇合作夥伴的自由。法庭認為當有市場優勢的企業在無合理辯解(justification)的情況下拒絕提供貨品或服務,而拒絕者有優勢及處於競爭者的位置,這會對消費者有害(to the detriment of consumers)。

題外話是在上訴審裁處開庭之前,兩間歷史悠久的殯業公司已經和解並達成協議,只是法庭認為有必要就法律觀點弄清楚作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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