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孫青天綜合報道】停職的警司黃冠豪,因在處理酒牌時收受饋贈,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適當罪成,案件押後至6月6日判刑。裁判官斥責被告不正當行使職權,行為極之嚴重,同時又質疑不止被告一人有問題,其轄下小隊亦可能涉案,建議廉政公署調查。

案情指,被告黃冠豪在出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負責處理申請酒牌事宜。他涉嫌在2011年6月至8月,在處理一間餐廳的酒牌申請時,多次光顧有關餐廳,同時收受折扣,先後獲得4,500元優惠,更獲贈一枝「威士忌」。被告在最後一次光顧涉案餐廳後,翌日即審理該店的酒牌申請,他在批核時未有反對,亦沒有向上級報告曾接受該店的饋贈。

裁判官在裁決時多次質疑辯方的證供互相矛盾,還舉出39個例子。其中包括被告在涉案餐廳用膳3次,菜式越名貴,但價錢卻越來越便宜,其中一次被告連同其他3人共花費2千多元,但結賬時只支付3百多元,但被告及辯方證人均認為價錢合理。裁判官指斥有關證詞荒謬,又指被告明知涉案餐廳易名後,需要申請新酒牌,但期間被告對餐廳無牌賣酒的行為視若無睹。

裁判官審視證供後裁定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被告期間得以保釋,但須交出旅遊證件。

裁判官認為被告及辯方證人,即灣仔分區牌照小隊警員均極不誠實,難以令人信服,又質疑除被告外,有關小隊亦可能涉案,建議廉署調查是否有證人同流合污,或者作假證供。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強調案件只屬個別事件,但對有同袍被定罪感到失望,又稱會從事件中學習。廉署則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詞,並會就應採取的合適行動徵詢法律意見。

被告黃冠豪在2011年光顧位於鑼灣金利文廣場的一間餐廳,期間因收受饋贈,廉署暗中派員調查,隨後將他拘捕。被捕時,他任職警司,根據警務人員薪級表,警司的月薪介乎8.7萬元至1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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