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區域法院繼續審理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前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互租單位騙取公務員租津的案件。昨日由曾景文的胞妹曾慧華,及當年為兩人處理買賣受權書律師黎世安作供。

聆訊第四日,控方傳召曾景文的胞妹曾慧華作供,她是渠務署的高級工程師。曾慧華作供稱,她與丈夫原本有自置物業,89年六四事件令她萌生賣樓念頭,同年底哥哥曾景文通知她,他會帶妻兒去英國進修,問她有無興趣租他所住的城市花園第九座21樓E單位。

曾慧華表示她當時剛剛升職,亦有資格申請租金津貼,上限9,000元,她以月租10,000萬元承租21樓E單位,租約由曾景文交給她簽名,曾景文太太是見證人。當時租約上已有業主,即麥齊光太太王麗琼的簽名。記憶中簽約時王麗琼並不在場,亦不認識麥齊光夫婦,只知麥齊光是曾景文的朋友,租約由胞兄安排。

控方問曾慧華是否知道樓上22樓E的業主是誰,她最初答不知道,盤問後承認,胞兄出國期間,她有代哥哥收租及簽發收據。被問及她搬入城市花園的細節,包括是否與父母同住,曾慧華都答不記得或不確定,她形容自小與兄長一齊長大但結婚後較少聯絡。簽署租約一年後,她獲派到海外進修,哥哥亦回港,再由他承租單位。

另一名證人為律師黎世安,他曾為麥齊光及曾景文二人辦理「換樓授權書」。黎世安說,1990年接受麥齊光及曾景文指示準備兩份授權書,一份是麥齊光持有的城市花園單位,授權曾景文全權出售及收取該物業利益,另一份是曾景文授權麥齊光全權出售及收取該物業利益。控方律師質問黎世安,曾景文是否收到指示才賣樓,又質疑為何二人的文件會放在同一個檔案,黎世安指事隔多年,已經忘記細節。他解釋有關文件涉及同一班人,又在同一日簽訂,因此一同存放。

另外,控方在庭上讀出政府化驗所的報告指,早在1990年曾景文簽署一份信託聲明將單位信託給麥齊光。聆訊今日繼續審訊,由律師黎世安繼續作供,預料會講及1990年,曾景文與他之間有關兩間住所的傳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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