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人知道,香港有一條《狗與貓條例》(法例167章)寫明狗貓的主人或看守人(owner or
keeper)要對動物的行為負責。一般最常見自然是咬傷人事件。疏忽引致別人受傷,民事上自然要負責賠償,大家知道如欲避免或減輕責任,被起訴疏忽者要證明已經在事件發生前採取了合理小心的措施以防範事件的發生,但何謂合理小心(take
reasonable care),則視情況成為爭拗的重點。
狗隻咬傷人,不負責看管狗隻的責任自然由狗主承擔,兇惡的狗咬傷人自然她的主人難以脫責,但良善兼從無咬人紀錄的狗咬了人,狗主是否可以依賴已經合理小心作為免責理由?
Chiang Ki Chun Ian V Li Yin Sze [2011] 6 HKC 93
原告人為一9歲小童,由母親作為近親代表提出訴訟。原告人到同齡的同學家中玩,同行還有5名兒童,5名家務助理在現場。被告人為屋主及狗主。出事的狗隻為一善良的狗(tame
dog),從未出現行為問題亦無咬人紀錄,與狗主一家及同住養的貓兒相處良好。狗兒並不需要被栓著及戴口套。
出事之時狗兒先同一家兒童玩耍了一段時間,其他兒童上樓玩之時,原告人獨自餵狗吃餅乾之時被狗咬傷臉部。原審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人有疏忽,她應該給予家務助理合適的指示,以防止可預見的危險。
法官認為眾兒童是被邀請到被告家中遊玩一天而不是生日會。被告人知道沒有家長在場。這些兒童都是9歲左右,就算不頑皮亦是十分好玩,會玩得興奮(excited)。被告應合理地知道原告小童對狗兒是陌生者,小童亦不懂應付狗兒。合理的人應預計到這情況下的危險性。
被告人的辯解包括﹕(一)狗兒已經養了六年,從無咬人事件。(二)被告人經常在家開派對,狗兒從無出現行為問題,從來與訪客玩得來。(三)狗兒與原告人已經玩了一會,所以家務助理沒有將狗栓起來。(四)其他兒童亦曾經在事前以餅餵狗,並無出現問題,包括後來被咬的原告人。
被告人認為原審法官並無事實基礎判定在事發之時,原告人或其他兒童因為玩得太高興,所以令到狗兒也過份興奮,從而將友善的行為視為敵意,所以咬傷了原告人。被告人以此為理由向上訴庭就責任的問題上訴。上訴庭法官支持原審的裁決,上訴因而失敗。法官認為﹕
(一) 法庭應評估可能出現的危險是明確還是富於幻想的意見,所以必須就案情作評估。
(二)
在一段長時間的玩樂之後,兒童與狗兒皆變得興奮。在事件的事實所引申的估計,狗兒咬人並不是一時的本能或其性格,而是由於眾兒童未受監管的瘋狂玩樂令到狗兒亦處於興奮狀態所以咬人。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疏忽沒有適時控制眾兒童不讓他們玩得太瘋狂因而令原告人受傷,所以上訴不被接受。
本案似沒有再上訴,但閱讀判詞時筆者不禁奇怪,為何普通法官可以自視為狗兒的心理學家?就算法官是,被告人屋主不可能是,那又有何疏忽之處呢?◇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