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孫青天綜合報道】港區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早前聲稱,國際公約的普及而平等並不包括提名權和被選舉權,香港人權監察批評譚惠珠刻意歪曲公約言論,用低水平手法為中共扼殺真普選辯護。
早前譚惠珠在「城市論壇」上,聲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普選是「普及而平等」選舉的條文,不包括提名權及被選舉權的普及平等。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由於假普選不能通過國際標準,認為中共否定《公約》條文,是為歪曲國際準則。他認為市民應該了解和堅持《公約》標準,爭取落實自己完整的普選權。
人權監察引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指,在完整的選舉權中,公民不受物理限制,有均等的權利及機會。而字面上已表明「被選」和「權利與機會」都納入保障。團體指,《公約》為確保締約國履行《公約》的責任,訂明設立一公約機構,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監察締約國履行《公約》責任的情況,是為國際上權威解釋公約的機構,而機構的意見,將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來源。
人權監察指,《公約有效落實參選權》,才能確保投票公民享用得上自由揀選候選人的權利,並指出不應以任何無理限制或歧視(例如基於政治聯繫)限制排斥任何人的參選權利,任何人也不應因其候選人身份而受到不利對待,並責承締約國報告和表明有否排斥任何群體或類別人士出任民選公職的情況和理由。《公約》第25條不單包括保障投票權方面的準則和要求,而且亦要求提名、參選、被選、投票、以至當選出任等資格和程序,均要符合普及、平等、不受無理限制和確保選民意志自由表現的保障,有真正的選舉,更涵蓋投票要保密、選舉要定期舉行、任內不遭無理免職等規定。
另外,針對譚惠珠早前指英國的保留條款令公約25條不適用香港,即使適用部份也只是要求投票權普及平等,並不是提名權和被選權普及平等,人權監察反駁指,有關條例的原文只是限於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推行選舉,與現時討論的特首選舉無關。人權監察指,不能藉保留條文以否認《公約》標準,並藉此限制任何市民的提名、參選、被選權利,又或只容選民在小圈子挑選候選人後才能從中作投票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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