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興訟要求法庭詮釋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在2002年成立的遺囑內,是將遺產交給華懋慈善基金,還是只是要基金當信託人。前者(Beneficiary)會擁有了龔如心時值820多億的遺產,其權限受到遺囑指示所限制,而律政司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者,有權監察基金如何運作,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甚而可以要求法庭更換信託人。
結果高院原訟庭裁定慈善基金只是信託人,而基金的律師表示會上訴,故此這裁定可能有所改變。本文只是介紹已知的法律裁定的理據及案件的情況,以增加讀者對信託法律的認識,大家要假設裁決的並非一個終極結果。
華懋慈善基金是於1988年由龔如心與丈夫王德輝成立,基金最初擁有500萬元,到龔如心在07年因病去世之時,卻只有320萬元,相比她擁有820多億元的遺產,可說是微不足道的數目。
在龔如心的遺囑之內的第一句,說「我所有財產在我離世之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基金就憑著一句認定有權繼承所有財產,所謂全部受益人,但律政司與法官潘兆初皆不認同,認為要理解龔如心的意向,要審視整份遺囑,即一併考慮遺囑其它字句的意思,不是單憑第一句的字面意思作解釋。
遺囑第二句說「華懋慈善基金在我離世之後希望交託由聯合國秘書長、中國政府總理(時為朱鎔基)和香港特區政府首長(時為董建華)組成的管理機構監管,並在此監管下、基金……須設立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的目的。」
第三句再寫明基金之董事會必須在上述監管機構監管下切實管理好基金(大意)。
遺囑其實寫得並不專業,因為有很多一廂情願甚而不可行的安排,除上述要聯合國秘書長及中國總理監管而從未得人家同意之外,還有條文要求基金公司要令華懋的商業王國不斷壯大,並以其部份盈利將慈善事業不斷發展達至永遠。
法庭以龔如心遺囑第一段以外的文句的複雜要求,判定她的意願並不是簡單地將遺產交給基金接收並擁有,而只是要求基金作信託人,這信託人的責任,就只會是負責完成她的遺願。
遺囑並無用上信託人的字眼,但法庭認為她的意願是,這自然是有爭議的。龔如心並不是懂法律之人,遺囑由妹妹負責草擬,並在多次改動後完成簽署,妹妹也非律師,所以她的意願不經法律文句寫下而需法庭現時代為演繹。
但簡單地看,龔如心的遺囑根本無法執行,信託人如何要求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及特區特首充當監護人?若然不能執行,是否可以視遺囑失效?這樣龔如心的遺產是否應以無遺囑遺產的法律程序處理?那就會變成由她的親人即龔家的人承繼遺產,這似乎不是她的原意。
理論上,慈善基金是非牟利法人,承繼遺產亦只限依照龔的遺願作指定的慈善用途(成立類似諾貝爾獎),律政司似乎對現有基金的負責人不信任,但若不是現有基金負責,又由誰人執行?接著下來的法律問題,恐怕會更為複雜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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