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奮強事件在香港已經演變成為一場風波,當事人因為廉署立案調查,已經申請在特區行政會議中工作的休假,並獲批准。政圈中人認為林奮強難免終須辭去行會一職,要為偷步賣樓負上政治責任。本欄少談政治,但事件自然涉及商業上的刑事法律責任問題,理當一論。

首先又要提醒大家一點,廉署立案調查,並不等於進入司法程序,那是法院的事,廉署的調查員只是盡力找尋事件的真相,這一時刻任何有助案件公正依法調查的討論,不單是言論自由,也是好事的調查。

據曾為廉署人員現為政黨黨工的報案人所稱,他懷疑林奮強觸犯的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代理人的貪污事件。單就新聞所知而言,筆者認為相當不可能成功檢控入罪,民主黨內亦有不少律師,是否有先清楚研究法律然後決定報案,還是為了爭取曝光置被指控者的無罪推定原則於不顧?

客觀上林奮強已經被輿論未審先判,這是極不道德的事,最少若是以司法公義而言理應秘密報案,而不是高調行動造成人格謀殺的效果。

第9條的寫法大意是這樣: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對代理人提供利益,以為誘因或報酬,令代理人作出一些行為,就算犯罪,這些行為包括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業務或事務有關的行為。

又或者是其主事人的事務上對任何人予以優待或虧待。事前得到主事人同意者例外。

法例文字自然繁複(原文更繁複)及不易理解,不妨這樣簡化,當代理人(agent)為主事人(principal)工作之時,有誠信責任,不能收取主事人不知的利益,而結果損害了主事人的利益。法例原意不是干預商業社會的運作,只是保護當事人。

地產代理在現行機制下同時為買賣雙方的代理人,有責任同時保護雙方的利益,但他的工作是提成物業的買賣,這無可置疑是買賣雙方的利益所在。

但若然可以更平買樓,這是買方的利益,中間的差價若為代理人所取去,而買方不知,代理人犯法,而賣方的林奮強亦犯法。

只是地產代理行業的人一定知道這條法例,會設法避開法律問題。據報導,作為經紀的代理人是姓賴的女士,而林奮強慣常的經紀則叫梁智仁,在買賣中梁是見證人。於是若然差價是給了梁智仁,這會完全避開了法律問題,除非能證明梁、賴與林三人串謀。

是否串謀幾乎無可能證明,因為三人皆會否認串謀。法律上林奮強只是提供利益給自己的代理人,而不是買家的代理人,恐怕這根本是地產代理業慣常逃避防賄法例的手法,道德與否不論,應是行之有效。

反而另一法例的「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更容易檢控,這方面的案例,本欄介紹甚多,不需再重覆。政府高層只能肯定林奮強不知道兩項新印花稅的推出時間,沒有肯定他不知道政府準備了嚴打樓價上升的行動會一浪接一浪,林奮強春江水暖先賣樓,彰彰在目,去職是應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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