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廣播」終於正式停播,這個由鄭經翰牽頭成立的電台是否正式結束,筆者的看法與大多數人不盡相同。再次強調由於筆者曾在這機構任職,本文與前文對DBC的討論,只涉及與DBC公開的新聞及法律上的討論,不涉及任何商業機密,亦不涉及個人感情與立場。
在法律上而言,DBC只是停播,只是停止營運,不是結業,更重要的不是清盤。直到目前一刻為止,政府的態度依然是DBC的股權只是商業糾紛,不涉及言論自由受打壓或是政治迫害,在欠缺實證的表面情況下,政府只需依法處理,以法而論,目前的處理是恰當的。
但這不等於依法辦事就沒有政治問題,筆者這裡所說的政治問題同樣不涉未有實證的政治迫害指控,只涉及與法律有關的公共行政層面。由於有太多的指控及基於陰謀論的評論,立法會應考慮以「權力及特權條例」所據的權力,對DBC的停業展開調查,以確定DBC的停業是否涉及政治迫害還是只是基於經營不善的結果。
在政府一方面言,基於有指控政府是令到DBC停播的幕後黑手,事件不宜以單純的商業糾紛處理,在適當的時間,政府有責任介入調查DBC的內部事務,清楚掌握事件的來龍去脈,並在適當時間對公眾作出交待。由於股東另一方亦曾指控DBC的帳目不清,作為公共機構,廉政公署依法有權亦有責任主動介入調查。
作為律師,商務及經濟局局長的處理手法有未盡完善之處,因為在法律上,數碼廣播不單純是商業機構,而是受監管的公共機構,其存在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所以政府有清楚的監管責任,因為這是涉及公眾利益之事。
商業以外,電台的運作受<通迅事務管理局條例>所規管,其節目受條例之下的<節目守則>所規管,其牌照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發出,股權及董事的變動需政府同意,行使其廣播責任之時要受<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簡而言之,由於大氣頻道是公共有限資源,是公眾利益所在,不應與一般商業機構相提並論。
正由於電台的運作涉及公眾利益,若電台不明不白地結束或易手,公眾有知情權,代表公眾監察政府的立法會同樣有責任將事件的原因查個清楚明白,以保障公眾的利益。
公法的討論,暫時到此為止,筆者會留意事態的發展,特別要監察人民代表是否履行責任。回到私法即商業法律的層面,在最後三個月來DBC的運作並不正常,最大的私法問題是涉及董事的個別責任(Director’s
Duty)。
董事與董事局是有共同及個別責任(Jointly & Severally)。由於DBC主要股東亦是董事局成員,股東可直接監管董事的決策,除非有越權(ultra
vires)的情況,股東追究董事的情況較少發生。
但董事涉及決策之時,決定是否精明(prudent)是否有公平地對待各債權人,直接影響到個別董事會否被清盤人或是債主追究責任而需個別負上賠償之責。
據報導(AM730)DBC尚欠260萬的員工薪金,「公司無力支付,鼓勵員工向勞工處追討,這是莫名其妙的事,因為公司尚未清盤,追薪的對象理所當然是公司而非政府。若有董事因決策上的錯誤延期遣散員工令公司負上更大的債項,董事對債權人要負上個人負責賠償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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