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上星期介紹版權修訂條例五項不為一般人在意的修訂,已完全介紹是第一項,也是最起爭議的「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他們可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版權作品,並訂明刑事罰則。第二項為服務提供者設立「安全港」,只要他們遵守一套實務守則,既在知悉有網上侵權活動時應採取的行動。這裏再作補充。
守則內會訂明兩項主要措施,這是美國、新加坡等海外司法管轄區採用的通知及移除侵權物品制度。據這一制度,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版權擁有人的通知後,須馬上移除所發現的侵權材料,或阻截接達到該等材料的路徑,以及向侵權者發出通知,指出侵權者被投訴,如侵權者不認為如是,可向服務提供者發出反對通知,服務提供者須復原已移除的材料或恢復接達路徑。
第三項為服務提供者作「暫時複製版權作品」之時訂立例外情況。目前並無法例容許服務提供者把數據有代理伺服器上儲存網頁內容或把內容轉成快取數據,以便日後在遇到同一擷取要求時,可以迅速提供有關內容。由於這一情況,服務提供者在技術上有需要藉快取處理製作短暫存在或附帶的複製品。
快取處理除有助節省頻寬外,也是在互聯網上有效傳送資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環,為使服務提供者安心,政府建議為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時訂立例外情況。
第四項版權修訂是為「媒體轉換」訂定新的版權例外情況。這是指把版權作品從一媒體複製到另一媒體,或從一種格式複製成另一種格式,以方便觀看或聆聽。
最常見的情況,是把聲音紀錄從鐳射唱碟複製到便攜式MP3播放器的內置記憶體,即把數碼鐳射唱碟格式轉換成MP3格式,以放在一般的便攜MPC播放器或是手機之內作重播。
這類複製當然不應對唱片公司構成額外的損失,但技術上同樣構成了侵權行為。為了使一般用者安心,政府參考了外國的例外情況,例如在新西蘭例外情況只適用於聲音紀錄,澳洲則涵蓋印刷作品、照片、模擬制式的電影等。
政府亦參考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下所訂立的「三步檢驗標準」,這三步分別為(一)限於某些特別情況;(二)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並無抵觸;及(三)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用有人的合法權益。香港政府的建議,會限定例外情況只適用於私人及家居用途。
第五項條修訂是民事的侵權訴訟中,版權擁有人可以尋求「額外損害賠償」。一般而言,民事索償只屬補償性質(compensatory),版權人須證明他所蒙受的損失為實質的損失,這往往非常有限。
修例之後,版權擁有人可請求法庭判給「額外損害賠償」,這當然有標準從何而定的難處,尤以網上盜版個案為然,因此建議寫明兩點因素,以供法庭作為參考。(一)是侵權者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作為;(二)是因侵權行為而令侵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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