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靜靜的一段不為人注意的新聞,人大常委已經就剛果案進行釋法,結論一如中國外交部所聲明,國防與外交香港法院無權自行審理,法院要跟隨中國的法律原則,行絕對的外交豁免。本欄是最早討論剛果案,這裏不再多談,總之一國兩制之下的司法獨立,限制日多。

本文介紹一件去年3月高院判決的案件,這一件案有憲制上的重要意義,因為決定了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法律地位會一如英國的君主,享有國君豁免權(Crown immunity)或是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一如上述的剛果共和國,影響當然是深遠的。此案之後,任何人與中央政府下的部門有商貿往還,要冒上對方不需負上民事責任的後果,可以說是將會全無保障。

本案的原告是航運商人,被告人則是廣州打撈局,擁有一條叫「華天龍號」的打撈船。打撈局被指違反合約,沒有根據備忘錄讓原告人使用華天龍號工作。在審期訂定之後,被告申請停止或取消訴訟,理由是廣州打撈局是中共政府一部份(屬運輸部),身份類似英皇在香港享有國君豁免權。

結果是被告的申請被駁回,但理由是廣州打撈局在知道自己可能享有主權豁免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答辯與反申訴,延誤主權豁免的提出近一年。由於主動參與法律程序,法院視被告人主動放棄依賴主權豁免之權利,所以申請被駁回。被告人的敗訴在本案只是因技術理由,法庭所註釋的法律觀點,實在具震撼性,要點如下:

The Hua Tian Long (No 3) [2010] 3HKC 557

(一) 一個國家不能在商業活動或私法的情況下申請主權豁免,但本案情況不同,因為華天龍號的擁有權在中國政府,與香港屬同一主權體。

(二) 主權豁免通常引申於不同國度的訴訟,不應引用於同一主權,就算同一主權下有不同法制亦然。

(三) 國君豁免源於統治與被統治的不平等關係。在普通法中英皇享有在法庭免於被訴的豁免權。法庭無權對國君作出命令。

(四) 國君(the crown)的概念延伸於為君主工作的機構。要肯定一機構是否為君主工作,視乎君主對機構是否直接控制。雖然成文法已經改動這一權力,可在合約的爭執對政府興訟,但英皇在回歸前的豁免權並無改動,一直存在於普通法,而這一豁免權並不因為香港有新的憲政制度而變更。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前英皇的憲法位置,在香港擁有豁免權。

(五) 一國家不應因為無知而視為放棄權利,將豁免權交付法庭處理(submitted to the jurisdiction)與訟一方是否對其權利有足夠的知識,視乎個別案情而定。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一定知悉自己的權利,有權申請主權豁免,而其行為可視為放棄(Waive)了這一權利,將案件交付了香港的法庭作出裁決。

此案之後港商如何應對?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要與中央政府之下的任何部門有任何商業往還,以避開對方可以有輸打贏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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