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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日前台灣空軍士兵江國慶被冤殺案偵查終結,9名涉案軍官因「追訴時效」已過,以不起訴處分。對此判決,立委昨日認定有再議之必要,台灣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表示,再議也只針對「追訴時效」做審查認定,並不影響被告的財產或刑責部分。

1996年台灣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被姦殺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當年被空軍以姦殺女童判決死刑,並於1997年槍決的士兵江國慶,係遭不當取供而致錯殺。而檢方偵查包括台灣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9位當時的空軍軍官刑求取供部份獲不起訴處分。

昨日早,「江案」成為台灣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立委質詢重點,立委邱毅嚴厲指出,檢察官放著刑法第125條,濫權取供20年的追訴期不用,採用刑法第80條,10年的追訴期,錯誤引用條文,玩法律遊戲,縱容陳肇敏等人,他表示將幫江母申請再議。

林俊益說,「再議」也是針對追訴時間計算錯誤,地檢署可要求重新審查,但只要追訴時效沒錯,並不會審查陳肇敏等人的刑責或財產等,因為程序法有基本原則,先程序合法,才能探討實體。

台灣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在立法院國民黨團記者會上也表示,軍法官及軍事檢察官雖然目前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在濫權追訴部份,必須依職權再議,結果可能是駁回再議、發回重查或命令起訴。

不過台灣法務部在傍晚臨時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江案涉及刑法第125條第2項的濫權追訴處罰致人於死罪,尚未逾追訴權時效,但該條罪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公務員,由於陳肇敏已經退休,其他被告也不符該條身份要件,所以罪嫌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台灣法務部表示,檢察官偵查,既然有追訴權逾時的事實,以不起訴處分,就不再審究實際上有無犯罪事實。

另外,吳陳鐶說,有關於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公務員懲戒的追訴期限是10年,但因其案件屬特殊案例,可進行檢討,台灣法務部會將相關意見轉交司法院參考。

公務員害人 罪加一等


江國慶遭冤殺已無庸至疑,目前焦點在當初台灣國防部的軍官執行軍事審判的不當手法是冤殺的最關鍵,立委許添財說:「公務員害死人,罪加一等,刑求的人是最大罪人。」

許添財說,在人間可以處理的罪,應在人間了結,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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