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林惟真綜合報道】眾所矚目的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家四大弊案,台灣最高法院昨日下午將龍潭購地及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行賂部份三審定讞,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在龍潭案各被判刑11年,併科罰款新台幣1.5億元,陳敏薰行賂部份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款新台幣500萬元,由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執行刑期。而根據台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陳水扁僅剩的2到3名保鏢待遇,也將全數撤除。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分別在包括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高等法院今年6月11日二審宣判,陳水扁及吳淑珍兩人都從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2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全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天把龍潭案及陳敏薰以1,000萬元行賄扁珍買官案判刑。
最高法院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份刑期是11年、陳敏薰行賂案部份是8年,至於應訂合併執行刑期幾年,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申請;吳淑珍在龍潭購地的部份刑期是11年、陳敏薰行賂部份是8年,另涉及洗錢的部份,吳淑珍被判處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同樣由檢察官與高等法院討論合併執行刑期。至於,陳水扁夫婦涉及的辜仲諒捐贈案,則裁定無罪。
而龍潭購地案中的其他被告,科學工業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扁家友人蔡銘哲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減刑為8個月,緩刑3年。
至於扁珍在國務費、南港展覽館案被控貪污、洗錢等部份,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原本二審陳水扁的兒媳陳致中、黃睿靚協助扁珍洗錢,分別被判1年2個月、1年,黃睿靚獲緩刑4年;最高法院認為,既然國務費等案發回更審,2人被控洗錢也待釐清,一併將2人發回更審。
扁案關係人之一,台灣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在扁案中被控作偽證,則由原來4個月改判囚2個月。
修正後的台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今年9月1日公佈實施,陳水扁因案經一審判決有罪,就已停止包括禮遇金、事務費和大部份保安禮遇,僅基於安全考慮,保留2到3名保鏢,如今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被判刑,依條例規定,將停止供應所有安全護衛。台灣國安局人士表示,將待收到主管機關正式通知後,就依法辦理。
卸任2年多的陳水扁,原本往後5年多、約有新台幣4,000多萬元的相關禮遇費用,在因案一審判決有罪時被停止,如今因龍潭案裁定有罪,確定將全數遭取消。
龍潭弊案是2004年1月上旬,陳水扁以推動「兩兆雙星」政策為名,要求行政部門採行「先租後購」方案,並限期3個月完成收購。該政策在台灣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國科會前主委魏哲和及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等3人的協助下,耗費新台幣百億元巨額公帑收購達裕公司滯銷的龍潭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園區以抬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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