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在〈競爭條例〉草案的諮詢報告中,曾經提議在獨立及後續的私人訴訟以外,容許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Actions)的存在。這一類別的法律行動是經由一個集體(Class)中的個人或數人代表其他人(同一集體)進行訴訟,最直接的是大企業的行為令股東受損時,單一小股東就可以提出集體訴訟,令所有類似權益受損的股東同樣獲得賠償。
可以想像得到在違反競爭守則行為的事件中,代表或集體訴訟對訴訟人是十分有利的。消費者權益的組織,行業工會有較大的能力就影響集體利益的反競爭行為提出訴訟。英國的集體訴訟案例包括:作為消費者的多名原告就欠妥的貨品或服務提出申索,或眾多人士就環境受污染所引致的損失尋求賠償。
代表訴訟有三樣必須符合的標準:
(一) 共同的利益(Common Interest)。
(二) 共同的冤情(Common Grievance)。
(三) 所謀求的補救必須有益於由紀錄上的代表人所代表所有當事人(Relief sought must be beneficial to all parties
represented by the party on the record)。
法庭保留了是否批准代表訴訟的酌情權。代表人如發出令狀(Writ),必須註明是以代表的身份提出令狀,而有關的訴訟為代表訴訟。若這個代表退出訴訟,則人和他/她所代表的人會代替成為訟方,訴訟因而不會因個別代表因任何理由退出而終止。代表訴訟在法律上最特別之處,是訴訟的判決對被告代表的集體(all
members of the class)的所有成員有約束力。
可以理解代表訴訟或集體訴訟對受損害的個人有多重要,特別在一些影響公平競爭的訴訟,一個中小企的代表就某一類行為提出訴訟,其結果會為某類行為是否違法下結論,而裁決會自動對所有受影響的中小企業有效,其他人不必再個別進行同一類的索償。
在競爭法的諮詢文件中第40段建議,如審裁處批准,應容許提出代表訴訟,例如消費者或中小企的代表訴訟。審裁處必須認為代表組織能公平且充份代表有關的權益,才可批准。這樣的要求與英國現行的制度完全一致。可惜這一提議在草案中並無落實,政府提交給醫院的資料文件也沒有解釋為何抽起了這一建議,不寫在草案當中。
諮詢文件指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顯示,受反競爭行為影響的消費者和中小企皆不願自行向法庭提出訴訟,他們可能憂慮法律程序過於費時,所費金錢巨大,虛耗可能大過本身的損失。容許代表訴訟,可為消費者和中小企提供途徑,在涉及最小時間和金錢的情況下提出訴訟。代表訴訟自然亦可以加強競爭法的阻嚇作用,因為違法者要向所有受影響的人士,而非單是提出訴訟者作出賠償。
道理其實是清楚的,但這一訴訟權利最終不在草案之中出現,原因為何,就顯得不明不白,筆者查詢立法會文件,發現並無議員跟進質詢,一切就好像從無人提議過一樣,誠為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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