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本星期香港全城最熱的新聞,自然是無線電視總經理陳志雲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二項罪名,分別是涉嫌違反〈防賄賂條例〉第9條的代理人貪污交易;另有涉嫌違〈刑事罪行〉第159A條的串謀罪。這些都是商業犯罪的經常性發生案件,亦是本欄所介紹法律的範圍,理應一論。

事件已經為全城所熱烈討論,新聞的內容也多方詳盡,更有不少評論已經暗示陳志雲有罪。筆者要特別指出這是「有罪推定」及「輿論審判」,是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影響了法治的精神。就是在中國大陸,刑法早已經修訂,加入無罪假定的條文,但法律原則具體受到尊重,往往是另一回事。在中國人社會,包括已經經普通法管制百五年的香港,法治精神還只是有其形而缺其內涵,從陳志雲事件的新聞報道,大量引用各界認為陳志雲是否有罪(多認為有罪)的論述,可見問題的存在,更嚴重的,是沒有人指出這是違反法治精神,最嚴重的情況是可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之罪。

其實界線也很簡單,討論事件中所引起的法律問題當然可以,介紹控方在一般的情況下要證明甚麼,已經發生的案例的情況如何,都是可以的,但任何因而引申或暗示被告人有罪或是無罪,就算不是構成違反司法公正那麼嚴重,也是不適當、不公平與不尊重法治精神,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不公平地傷害疑返名譽的做法。

本文介紹陳志雲的兩項控罪,目的也只是介紹法律,不涉有罪還是無罪的推論。〈防賄條例〉第9條,原意是保護任何主事人(principle),不論是否與代理人(agent)有僱傭的關係,亦不理工作關係是否有付款項還是義務,責任皆一樣,就是當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出一些行為,即屬犯罪。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主事人業務有關的作為,這些作為,可以是業務上的優待或虧待。一般人用簡單的形容,就是非法回佣。合法的回佣,則是主事人事前同意的。

收取禮物是否利益?明顯是,這一方面對公務員是絕對的責任。但非公務員例如本案或任何商業機構之內,則要證明收益是與工作上的優待有關。過時過節的送禮活動,可以與業務無關,只是習俗,在公務員還是不可以,但私人企業會寬鬆得多,主要的是控方有責任證明利益與業務上的優待或虧待,有因果的關係,不是可能的關係,而是要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這自然是最困難的事情。

在一些行業特別是娛樂界之內,送禮的情況若然其普遍性已經到了行業習慣,人人皆知,不等於送禮不構成問題,但還是要證明上述的因果關係。若然藝人與電視台之間還加上了中介人公司的存在,問題就更複雜,誰是誰人的代理人,會混亂得很。

串謀的定義,是兩人或多人作出某項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會是一項罪行。串謀本身若然不涉罪案,自然不是犯罪。要證明二人間有串謀,須有其他的證據,不能單靠串謀者的互相指控,因為這些指控可能只是基於推卸責任,法律上不認為是可靠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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