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道】網絡購物在台灣已盛行多年,近年來更造就一片「宅經濟」的榮景,然而據消基會昨日公佈調查發現,在14家業者中有11家在官網列出不退貨商品內容,高達八成違反消保法郵購或訪問買賣7天內可退貨的規定,對此消基會也呼籲台灣經濟部工業局確實執法。
據消基會調查顯示,14家購物網站中,有11家於官方網站列出「不退貨條件」,像是DVD、VCD、電腦軟體等以數碼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以所謂著作權相關商品理由列入不退貨的品項;而像內衣褲、花卉、食品、生鮮農產品等,則以於個人衛生或產品保存限制、易腐壞等理由,將商品列入不退貨條件之中,甚有業者直接載明,「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的奇怪條件。
調查中也發現,有6家業者訂有不合理退換貨約定,如若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即將產品寄回,恕不作退換貨處理、無理由的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支出、欲換貨,須於到貨3日內通知對方並寄回等約定。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強調,消據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而上述實況皆反應業者已違反此條文的規定。
已拆封商品仍可退貨
對於「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消費者報道雜誌社副社長徐則鈺表示,依消保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郵購買賣的特殊解約權,不會因為商品種類不同,而減弱解約權利,且依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也僅規定,拆封後使用了該商品,才會失去解約權也就是說,若消費者只是拆封,解約權仍未喪失。
至於較有爭議的著作權相關商品退貨問題,台灣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回應表示,消費者購買智慧權相關商品,拆封甚至使用後不滿意想退貨,都無問題,除非是消費者將軟體複製並散播於眾,才會觸犯智慧財產權。
謝天仁強調,未來網絡業者版圖越來越大,但現今連清潔用品跟美容用品都不能退換貨,實在令人憂心,因此台灣經濟部工業局也應確實執法,否則消基會只能將此案移送台灣監察院辦理。
他也建議消費者,千萬不要因為在網絡上買東西很方便就買得很隨興,一定要當心業者是否設定了不合理的退換貨條件,以及在加入會員前,仔細瞭解會員服務條款,這樣才能安心當個「網購族」,並也呼籲業者修改違反「網絡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的契約內容,以取回消費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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