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競爭條例草案〉除了建議成立負責執行法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之外,亦建議成立在司法機構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對委員會的裁決進行全面覆檢的工作,這是其獨特的地方,而委員會反而同時具備調查與審裁的基本權力。另一方面,私人訴訟則由審裁處聆訊,而對於罰款的施加,是由競委會申請,由審裁處審批,其他的命令亦一樣,這就形成競委會與審裁處的工作互相依靠,是所謂「司法執法」的模式。
審裁處的成員,分為具司法經驗、由法官或前法官出任的「司法」成員,及具備經濟、商業或競爭法專業知識的「非司法」成員。審裁處的主席會有一司法成員出任。司法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非司法成員只需行政長官任命。
審裁處會以小組而非法庭的形式進行覆檢聆訊,每個小組有三名成員,由一司法成員任主席,另加至少一名具經濟專業知識的非司法成員。
審裁處的權力執行,不受一般的法庭證據規則所約束,以使其能以簡易快捷的方式進行聆訊,增加其工作的效率。審材處負責覆檢(Review)根據競委會所提交證據的個案,亦有權接管新的證據。
如任何人因為競委會的裁決感受屈辱或不公平,有權向審裁處提出覆檢,包括委員會判處的懲罰,而審裁處則有權決定在就覆檢作出裁決前,暫緩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對審裁處所作的裁決不服一方,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只限審理法律觀點及所判懲罰。
所謂可審核裁定(Renewable
Determination)在草案中有清楚的列明,包括競委會有關第一行為守則及第二行為手則的決定或取消決定(行為手則會另文討論)。競委會的承諾更改,取代及解除。競委會對中止寬待協議的決定(有關寬待協議亦需另文討論)。競委會就合併建議所作出的決定。
對審裁處的審核申請,需先得到審裁處的同意,而審裁處同意的理由,只限信納有關覆核有合理勝算,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因而覆核有所需要。提出覆核的時間,在競委會作出裁決之後的30天內。
審裁處與委員會,皆有權不處理無理取鬧的個案,這是回應了中小企的疑慮,害怕大企業會利用〈競爭法〉隨意對中小企的行業協議習慣作無謂的興訟。據政府的解說,在海外的司法管轄經驗之中,中小企很少會成為規管機構的執法目標,而政府承諾會委託具中小企經驗的成員加入競委會,以保障中小企的運作不受不合理的司法干擾。
綜合而言,這套設計可供質疑的地方,是競委會(行政)與審裁處(司法)之間權力的分配,似是競委會太強,具體的立法過程之時是否有變,有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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