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城中影視界名人本身亦為商人的蕭若元上星期在高院原訟庭輸了一件官司,涉款870萬。這是一件詐騙案的後遺症,事件的起因是蕭若元在一個老千局中被騙去870萬,但由於這筆款項是寄存在律師樓處,騙徒之所以得手純因為處理款項的律師專業疏忽,蕭若元本來可要律師梁文偉賠償,但梁律師已經破產,蕭若元只好向律師會的彌償基金追討,但亦敗訴,因為彌償基金有漏洞,不保第三者,亦即非律師本人不能向基金申索,筆者認為法律上有可爭議之處,下星期會就這一議題討論。
但回看這件詐騙案本身,亦有一論的價值,事件的經過足為所有從商的人所注意。探討該案實在大有公眾教育意義,港台警訊應該將案件拍成故事,以警誡所有商人。蕭若元有才子之稱,以精明能幹、行事果斷大膽聞名於江湖,涉案的交易手法本是萬全,但亦栽於小騙徒之手,審視事件的經過,結論是聰明往往被聰明誤。
在網上大家可以找到李姓騙徒向上訴庭上訴的判決書。三位大法官一致駁回他的上訴,維持6年刑期的原判[CACC
284/2004]。判決書詳列了事件的經過,可讀性甚高,可增長法律及商業運作的知識,而且判詞用中文書寫,容易閱讀。
故事最開始,是蕭若元的朋友有意以1.5元賣出一千萬股上市的茂盛股票。蕭的兒子蕭定一經數名中間人的介紹得知一位國內投資者有意購入茂盛股票,然而由於是上市公司,股票需在市場買賣,以市價成交,差額為870萬,需發給買方,即李先生,作為顧問費。
李先生背後是否有國內買家?不得而知,但李先生在法律上是買家,870萬若是回佣,亦是自己收自己回佣,不是代主事人(principal)工作之時收取回佣,國內買家因為非法投資的關係,根本不會出現作證,所以李先生非法收取回佣的風險是零,更何況只是他自己的犯法風險。
但蕭若元以這是回佣不合適為由,另立協議,收870萬當作投資資金交託李先生的一間融資貿易公司。查兩者安排分別不大,法律是看實質,若能證明這是回佣,這還是變相的回佣。
無論如何,騙徒的手法,是要求蕭若元先將870萬交託給李騙徒所請的律師梁文偉處。待股票交易完成後再交給買方的李先生。一般而言,律師作為中間人充當持份者(stakeholder)的工作,沒有大問題,而梁律師連起草合約文件及充當管錢的中間人,只收取一萬五千元費用,相當便宜的收費。但消費者基本常識告訴我們,平東西不會是好東西,事實上這位律師相當不小心。騙徒請另一男子冒充蕭若元,到律師樓去走了那870萬元。
蕭若元自己有兩處不應犯的錯誤。一是沒有自己到律師樓簽協議,二是根本不應信賴對方所請的便宜律師,而應永遠由自己的律師處理法律問題。對方的律師並不代表自己利益的。
大法官在判詞中的一段說話,最有啟發性:「大部份欺騙事件都是由有心人欺騙無心人,受騙者往往事發後不明白自己何以如此容易受騙,而且過後大部份騙局都很容易看得出來。」(見判決書第3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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