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道】政府計劃全面檢討實施近4年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表示,希望一年內完成檢討,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有立法會議員批檢討法例完全是為行政方便,為當局加權,而只在一些枝節上作小修補,涉及竊聽情報機關人員未受相關法例監管,執法人員濫權洩漏市民私隱機會大。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藹儀擔憂條例不能限制中共駐港機構在港竊取情報。她表示,現時私隱條例是否適用於中共駐港機構,連律政司都表示不知道。她要求當局交待如中共駐港機構要竊取通訊,是否可有清晰法例規管。她質疑如無相關法例,「是不是第二管治梯隊可以為所欲為?」
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回答,該法例是監管港府執法人員,但對於非港府執法機關,現時並無特殊條例監管。但黎棟國強調,不表示非公職人員可以隨意地進行竊聽,因為有電訊條例和郵政條例可以監管。
公民起動議員何秀蘭,希望當局羅列法例所能規管的本港境外人員名單,以及就行政長官會否在一些條文裏加入權利,豁免香港境外政府人員受香港的法例規管,向立法會交待。
竊聽情報「無王管」
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塗謹申,質疑當局所謂檢討,只是檢討對執法機關有阻擾的部份。他指出,當局提出800多個竊聽申請中,有10多個未獲批准,他質疑當局今次檢討是想為政府加權,令更多個案可獲批准。
塗謹申又擔心,竊聽過程可能會殃及市民其它私隱,因現時當局把資料存放於刑事情報系統永久保存,但有關做法並不在檢討之列。他說:「做得好可以是刑事情報,做得不好,可紀錄很多人的私隱,『無王管』,因私隱條例都管不到。」
吳藹儀指整個法例是前門森嚴,後面大開。她說,條例涵蓋面取決於通訊的定義,通訊的定義狹窄,很多竊取通訊事例就不受監管。首先,包括中共駐港機構在內的其它機構截取通訊,完全沒有法例可監管;利用法官幫助行政當局通過竊聽,亦不適宜;違規的執法人員亦沒有任何條例作懲處。
她又指出,由執法機關單方面向小組法官申請竊取通訊,非常不安全,因為基於保安理由,不能夠讓被竊聽的一方提出任何抗辯。她建議政府考慮請私隱專員利用職能向小組法官呈詞,讓小組法官可有批判性意見作考慮理據。
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回應表示,資料保存超越了條例的檢討方向,但已連同執法機關檢討,又強調過程中的情報管理應遵守多項原則。
執法人員難監管
何秀蘭表示,執法機關的截聽人員須有足夠監察,不能夠只給予權利。她認為,專員應有權覆核資料,否則可能導致濫權及侵犯私隱。
黎棟國則說,如執法人員超越法例規定,會受到紀律處分,蓄意違反,更會構成公職行為不當,最高可判7年監禁。他又指會徵詢律政司意見,考慮是否會修改法例,讓專員可複檢情報資料。
他重申,如執法機關要取得可能法律專業保密資料時,必須向小組法官作書面報告,竊聽所得情報,只會按執法需要作呈堂證據,法律程序結束後會儘快銷毀。
有議員提起06年當局引用法例的時候,經過50多個小時的辯論,吳藹儀和塗謹申找出法例多個漏洞,當時立法會總共提出超過189個修訂,但受到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阻止,並聲稱「寸步不移,一個修訂都不能通過,不能讓反對派破壞治安得逞。」議員表示,現在回顧4年前這句話,覺得是恥辱。
有議員建議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跟進,劉江華表示,如成立委員會,需要提出職務守則。吳藹儀表示會草擬一份守則,在下次開會時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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